雇主年終獎金給太少 這樣會違法嗎?
下週就是農曆春節了,在這樣的時間點,對於很多勞工來說最期待的莫過於年終獎金的部分,尤其在看到一些公司發出多達45個月的年終時,不免會讓人感到羨慕,同時也希望自己的年終也能多一點,然而,當你看到自己的年終與你一年來的辛勞不成正比時,你會有什麼樣的想法呢?會認為雇主太苛刻,還是會覺得年終畢竟是雇主自由發放的,因此只能看雇主的心情,而最近鬧得最大的莫過於長榮航勤的集體請假不工作事件,他們的想法就是前者,認為航空公司都有高額年終,結果辛苦搬行李、忍受悶熱及重量的自己卻只有少少的一個月,因此就覺得不服,希望能透過軟性的抗議來爭取更多自己的權益,慶幸的是,最終資方妥協,加發了獎金給勞工,也因此讓這次的軟性罷工事件暫時落幕,旅客們的權益也不再繼續遭受影響。

其實勞基法內並沒有強制一定要發年終獎金,儘管在勞基法第29條中有提到:「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然而條文中並沒有明確指出應該給予的獎金等於年終獎金,因此公司沒有發年終獎金是否有違法,就得看當初簽訂勞動契約時有無事先約定過。
如果當初在與公司談薪資時,公司有明確提到每年工作薪資為13個月,或是直接提到會有固定一個月的年終獎金時,基本上就可以把1個月的年終獎金是為薪資的一部份,因此,若公司在事後改變說法,以公司並無盈餘為由,不發給員工1個月年終獎金的話,就會屬於違法的行為,因為1個月的年終是雙方都已經協議過後所簽訂的契約條件,是當初就已經談好的內容,公司是不可以違反契約內容的,無論有無盈餘,公司都得發放那1個月的年終獎金。
相反地,如果公司當初只有提及會給薪資,而沒有講到年終獎金或是額外一個月的薪資時,公司要不要發年終獎金給員工就是要完全看公司的意願及內部決定,其實對於這樣的情況,律師會覺得,員工畢竟是撐起公司的小螺絲釘,如果沒有員工的努力,就沒有公司一年來的成果,因此給予員工一些獎金或是大方一點給予一些年終獎金、福利,對於員工來說也會覺得一年的辛勞都值得了,雇主是有看到員工的辛苦的,然而,如果只是一味地去對員工苛刻,不願去體諒員工的辛苦,只是想要去縮減任何可以縮減的支出時,對於員工來說勢必會感到非常心寒,因為他們努力付出一切的公司從未將他們的辛苦當成一回事,只是單純想要賺錢,這恐怕會讓員工與公司越離越遠,甚至引發像是罷工等等的抗爭行動,進而影響公司的聲譽,對於公司來說絕對不會是比較好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