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詐領助理費 前高雄市議長曾麗燕二審仍維持判刑12年

發布時間:2025/08/11 13:52:24
更新時間:2025/08/11 14: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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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今年72歲已任4屆高雄市議員,在高雄政壇有「阿姑」之稱的前議長曾麗燕,涉嫌以親友當作人頭詐領助理費1000餘萬元,一審高雄地院依貪污罪判刑12年,案經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今(11)日宣判,仍維持一審12年刑期,人頭助理曾麗鴻則由一審的3年6月徒刑改判4年4月、曾雪禎由2年2月改判2年9月。可上訴。

涉詐領助理費 前高雄市議長曾麗燕二審仍維持判刑12年

涉詐領助理費 前高雄市議長曾麗燕二審仍維持判刑12年 1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今年72歲已任4屆高雄市議員,在高雄政壇有「阿姑」之稱的前議長曾麗燕,涉嫌以親友當作人頭詐領助理費1000餘萬元,一審高雄地院依貪污罪判刑12年,案經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今(11)日宣判,仍維持一審12年刑期,人頭助理曾麗鴻則由一審的3年6月徒刑改判4年4月、曾雪禎由2年2月改判2年9月。可上訴。

曾麗燕自99年12月25日起迄110年3月18日案發時歷任高雄縣市合併後之高雄市議會第一至三屆議員,並於109年7月31日經補選為高雄市議會議長。她被控與前助理曾雪禎、胞妹曾麗鴻於99年12月25日至103年12月24日的第一屆任期期間詐得公費助理補助費共計294萬5694元;103年12月25日至107 年12月24日第二屆任期期間詐得公費助理補助費共計480萬6970元;107年12月25日至110年3月18日遭檢調搜索時的第三屆任期期間詐得公費助理補助費共計278萬3810元。總計犯罪所得1053萬6474元。

高分院合議庭認定,被告曾麗燕、曹雪禎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 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這2罪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從一重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斷,均共3罪。被告曾麗鴻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共2罪。

合議庭認為,因原判決有罪部分,因有事實認定錯誤、不應減刑而減刑,及就檢察官已起訴之犯行漏未判決等瑕疵,故撤銷原判決有罪部分並改判。

合議庭審酌,國家立法給予議員補助費之本旨係因議員所司地方自治立法等業務龐雜,且常涉及專業,乃有補助期使遴用優質助理,協助問政,提高議事品質之必要。

不料,曾麗燕連續擔任高雄縣市合併後第一至三屆高雄市議員,更於第三屆時補選為高雄市議會議長,不思循法定程序聘用公費助理以提升問政效能,竟與被告曹雪禎、曾麗鴻分別詐取該助理補助費,被告3人所為均不足取,其中被告曾麗燕更屬可責。

不過,考量被告曾麗燕、曹雪禎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認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且被告曹雪禎前於偵查中尚曾一度自白全部犯行,而被告曾麗鴻則全然否認犯罪之犯後態度,及被告3人各自之犯罪情節,被告曹雪禎、曾麗鴻均係依被告曾麗燕指示行事,犯罪惡性、涉案情節,均較主導本案之被告曾麗燕為輕。

再衡以除被告曹雪禎擔任秘書時期而本得以領取之助理薪資外,其與被告曾麗鴻均未因本案而獲有不法利益;暨斟酌被告3人之犯罪動機、檢辯雙方就科刑所表示之意見,量處徒刑12年、褫奪公權6年;曾麗鴻刑徒4年4月、褫奪公權3年;曹雪禎徒刑2年9月、褫奪公權2年,並依法沒收被告曾麗燕不法所得。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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