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友KY炒股掏空案 前董座黃文烈二審重判30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上市公司康友-KY前董事長黃文烈,被控自103年至109年間長期藉由美化、虛構財報掏空公司,並炒作康友股票,並夥同遭通緝的WANG MINGLIANG(王命亮)於境外設立假外資康友製藥詐騙201億元,另炒股坑害投資人,台北地方法院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判刑25年,檢察官及黃文烈均上訴二審;高院今(26)日撤銷原判決,加重改判徒刑30年、併科罰金5億元。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上市公司康友-KY前董事長黃文烈,被控自103年至109年間長期藉由美化、虛構財報掏空公司,並炒作康友股票,並夥同遭通緝的WANG MINGLIANG(王命亮)於境外設立假外資康友製藥詐騙201億元,另炒股坑害投資人,台北地方法院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判刑25年,檢察官及黃文烈均上訴二審;高院今(26)日撤銷原判決,加重改判徒刑30年、併科罰金5億元。
高院合議庭認定的犯罪事實為,黃文烈與王命亮共同主導大陸地區「奔馬協力集團」之營運,因看中大陸地區六安華源公司之廠房具龐大土地開發商機,遂於97年6月間,以奔馬實業公司之名義購入六安華源公司百分之百股權,圖將六安華源公司之現存製藥資產包裝成生技產業轉往海外上市,藉以擴充「奔馬協力集團」開發地產所需之鉅額資金來源。
適逢97年間我國政府大力推動「海外企業來台上市」政策,乃選擇以台灣作為海外上市之地點,而將六安華源公司喬裝成台資企業。黃文烈自康友公司於104 年1月6日在台完成外國分公司之設立登記時起,即擔任康友公司董事長,且至 108年5月10日前,兼任康友公司總經理及六安華源公司董事長。
黃文烈為訛稱六安華源公司獲利良好、財務健全之假象,以利康友公司順利在台上市及維持較高股價,於編製康友公司及其子公司各季度及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時,虛增康友公司各季度及年度之存款金額,又在108年間,刻意不揭露六安華源公司設定動產抵押之訊息,以之前虛灌存款及不予揭露設定動產抵押訊息的 手法,編製不實財務報告及在公開說明書為虛偽記載之方式,營造康友公司營收暢旺、現金流量充沛及財務體質健全之假象,使財務報告之使用者即投資大眾及銀行均陷於錯誤,進而願意持續投資買入康友公司股票、准予核貸或接受以該公司股票設質。
黃文烈並自康友公司104年3月25日上市時起,安排原始股東在集中市場陸續出脫其無償取得之持股予以變現,藉由安排康友公司來台上市,利用現金增資、向銀行詐貸及原始股東出賣無償取得之持股而證券詐欺等方式,共計取得美金1 億9899萬3947.19元及新台幣164億736萬24元之利益。
黃文烈於康友公司股價上漲後,即陸續將原始股東所持有之康友公司股票向銀行質押詐貸以取得資金,與利用現金增資證券詐欺所取得之資金,除留下部分款項按期繳付各貸款本息外,其餘款項大抵匯往海外帳戶供王命亮及黃文烈統一調度使用。
106年、107年間,因康友公司及原始股東之借款金額已高,原始股東所持有之康友公司股票質押比率亦高,欲再透過質押康友公司股票向銀行詐貸取得大量資金逐漸困難,王命亮、黃文烈遂產生維持康友公司股價甚或拉抬以利出售原始股東無償取得之持股之意圖,與同案被告等人於107年8月24日至10月22日期間,各自或共同利用其實質掌控之證券帳戶,遂行操縱康友公司股價之犯行,於 107年8月24日至10月22日之操縱股價期間內,共計獲取之財物及犯罪所得達新台幣5億2847萬5165元。
黃文烈偵查中持第三國萬那度護照逃亡泰國,且向泰方說明並非我國人民,經刑事局向泰警說明,112年5月30日派員前往泰國拜會,表明黃是我國重大通緝犯,獲泰方支持,泰國6月21日同意將黃交由我方押解回國受審。
一審依違反證交法多罪判黃文烈25年徒刑,併科罰金200萬元。黃文烈於二審開庭時不承認犯罪,聲稱自己只是「人頭」,主觀意識「不做犯法的事」,辯論律師也主張黃的犯罪所得沒這麼誇張的高,並指一切的問題源頭都是王命亮,王是犯罪集團最高決策者,第二層是大陸人士,黃僅是借名掛人頭。
合議庭認為,黃文烈為上市公司之負責人,竟以虛灌存款及不予揭露設定動產抵押訊息之方式,編製不實財務報告及在公開說明書為虛偽記載,營造康友公司財務體質健全之假象,遂行證券詐欺、向銀行詐貸、洗錢及操縱股價之行為。
其獲取之財物金額甚鉅,嚴重損及證券市場穩定,犯罪所生損害程度甚鉅,而被告黃文烈犯後迄未與被害人、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其等所受損害,原審就被告黃文烈所犯證券詐偽損及證券市場穩定罪量處有期徒刑12年;詐欺銀行且因犯罪所得財務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共18罪,各量處有期徒刑3年6月至5年不等;洗錢罪量處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200萬元;高買證券罪量處有期徒刑10年,均屬過輕,客觀上不適當,而有違罪刑相當之原則。
合議庭審酌黃文烈為康友公司之負責人,理應恪遵法令,以財務報告如實呈現公司實際營運狀況,使市場上不特定之投資人得以透過財務報告之資訊揭露,做出適當之投資判斷,維護證券交易市場之公平及穩定性。
黃文烈竟不思以正當之商業經營獲取所得,反欲利用合法上市公司之外觀套取現金,而與王命亮等人共同以虛灌存款及不予揭露設定動產抵押訊息之方式,編製 不實財務報告及在公開說明書為虛偽記載,使財務報告之使用者即投資大眾及銀行均陷於錯誤,誤信康友公司之財務健全、獲利可觀且前景可期,進而持續投資買入康友公司股票或接受該公司股票設質,或由被告黃文烈擔任連帶保證人而同意放款。
黃文烈並將犯罪所得匯往海外,藉此阻斷我國司法機關之犯罪追查,而遂行證券詐欺、詐欺銀行、洗錢及操縱股價之行為,其獲取之財物金額甚鉅,嚴重損及證券市場穩定,且犯後猶飾詞否認犯行,一概推稱僅係未到案之同案被告王命亮利用之人頭,亦迄未與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等損害之犯後態度,暨考量本案位於主謀之犯罪分工,21罪分別量6年6月到14年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併科罰金新台幣5億元。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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