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害死女室友!壯男穿女裝自首 殺人罪判8年
圖、文/品觀點
新北地方法院今日針對去年10月發生的租屋處縱火案做出判決,25歲曾姓男子被依殺人罪判處8年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新北地方法院今日針對去年10月發生的租屋處縱火案做出判決,25歲曾姓男子被依殺人罪判處8年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內容,曾男於去年10月2日凌晨近3時,在新莊區租屋處4樓套房內,使用打火機點燃房內窗簾,火勢迅速延燒至木門等物品,現場冒出大量濃煙。警消接獲通報後緊急疏散同層4間套房共14名住戶,但32歲吳姓女子因一氧化碳中毒與吸入性灼傷,送醫後宣告不治,吳女男友亦嚴重嗆傷。
曾男縱火後隨即逃離現場,身材壯碩的他穿上格子短裙等女裝,攔下路過騎士載他前往派出所自首。到案時,曾男向警方表示是因精神疾病發作,想用點火驅趕耳邊謾罵聲,並拜託警消協助尋找他的貓,對於是否造成人員傷亡則未表關心。
法院審理查明,曾男在前年12月即有縱火前科,當時在租屋處用卡式瓦斯爐燒衛生紙,被判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本次案發套房空間狹小且堆放大量衣物雜物,曾男明知深夜縱火極易造成人員傷亡,卻僅拍門按鈴,未確認室友是否醒來即自行逃生。
新北地檢署原以過失致死罪嫌起訴,但承審法官認為曾男行為已構成不確定故意,變更起訴法條為殺人罪,並選任國民法官參審。精神鑑定顯示曾男智力略低於一般水準,但仍具備辨識能力,且再犯風險不低。
法院最終認定,曾男同時觸犯殺人既遂、殺人未遂及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等罪,從重依殺人罪論處。考量曾男符合自首減刑要件,且曾按門鈴使鄰居及時報警,判處有期徒刑8年。曾男自到案後持續羈押至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