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骨塔套狗鍊爬行!女控性侵引6惡煞私刑 男遭凌虐3小時腦出血
圖、文/品觀點
台南地區發生一起因性侵指控引發的私刑案件。根據法院判決書顯示,一名女子向友人哭訴遭黃姓男子性侵,陳姓男子得知後情緒激動,隨即聯繫郭姓男子及其他友人,共計6人決定對黃男採取私下行動。

台南地區發生一起因性侵指控引發的私刑案件。根據法院判決書顯示,一名女子向友人哭訴遭黃姓男子性侵,陳姓男子得知後情緒激動,隨即聯繫郭姓男子及其他友人,共計6人決定對黃男採取私下行動。
今年1月14日晚間,涉案人員展開預謀行動。他們先行購買尼龍束帶、狗鍊、狗項圈與膠帶等物品,隨後依照女子提供的資訊,前往關廟區一處釣蝦場進行埋伏。當黃男依約出現在現場時,立即遭到眾人強行押上車輛,被帶往偏僻的納骨塔區域。
在納骨塔現場,黃男遭受長時間的凌虐對待。陳男要求被害人脫去衣物,並親手將狗項圈與狗鍊套在其頸部,拉著鍊子強迫他在地面爬行。過程中,陳、郭及其他成員使用拳腳、棍棒輪流施暴,方姓男子則負責將被害人壓制在地。根據醫院診斷,黃男因此受有頭部鈍傷、微量腦出血、左眼挫傷以及四肢多處擦挫傷,整個凌虐過程持續約2至3小時。
被害人最終在獲得眾人同意後,撥打電話尋求友人擔保,劉姓友人到場後將其載往醫院急診治療並向警方報案。警方接獲報案後立即展開調查,陳、郭、李及兩名黃姓共犯在偵訊中均承認犯行。至於涉案女子與方姓男子的部分,則另案進行審理。
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6名被告以三人以上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的方式施以凌虐,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然而法院考量事件起因於疑似性侵糾紛、拘禁時間並非長久,加上各被告均坦承犯行並表達賠償意願,因此依據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最終判決結果,主導全案並親自動手施暴的陳男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併科罰金新台幣6萬元;郭男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罰金9萬元;其餘3名共犯各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罰金3萬元,所有被告均不得易科罰金。法院並宣告沒收扣案的束帶與狗鍊等犯罪工具。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