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太吵怒掏霰彈槍!婦人全身彈孔慘死 兇嫌:只是嚇嚇對方
圖、文/引新聞
嘉義縣中埔鄉2024年8月發生一起命案,嘉義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審理後認定,78歲余姓老農疑因不滿女鄰居夜間製造噪音影響家人作息,竟持霰彈槍近距離朝對方開槍,造成被害人死亡,行為構成殺人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6月,併科罰金6萬2千元。余男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台南高分院近日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指出,余男明知非制式長槍及子彈具有殺傷力,且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違禁物,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仍於2024年6月10日端午節前後,分別自不同來源取得非制式長槍及多顆子彈,並將槍彈藏放在其位於嘉義縣中埔鄉灣潭村林班地的筍寮內。隨後同年6月10日,余男再把槍彈帶回住處,不僅進行維修保養,並長時間藏放於房間內。

法院認定,案發於2024年8月19日下午3時許,余男站在自家後方防火巷,將子彈上膛後雙手持槍,朝距離約2至3公尺、當時在廚房洗手臺前清洗物品的殷姓女鄰居上半身方向擊發。霰彈擊中被害人右上胸,導致多根肋骨骨折,雙側肺葉及縱膈腔出現多處彈丸射入口,並引發大量血胸與氣胸,最終因急性呼吸衰竭死亡。案發後,余男向警方報案。
審理期間,余男辯稱僅想「嚇嚇對方」,且是朝地面射擊,辯護人也主張僅具殺人間接故意。不過法院綜合被告於警詢、偵訊及審理時的供述與相關事證,認為其說法與客觀情況不符,並指出余男持有槍彈並非偶然取得,相關行為顯示具備明確犯意。
國民法官另認為,余男在開槍前並未與被害人發生爭執或對話,也沒有先行恫嚇,卻直接舉槍朝被害人方向射擊。依解剖鑑定結果,彈道方向呈「右往左、上往下、前偏後」,且被害人上胸部至少有18處彈丸射入口,顯示射擊高度明顯高於地面。法院因此認定,余男明知霰彈槍殺傷力強,仍於極近距離朝人體核心部位開槍,足以認定具有殺人直接故意,並不因視力老化或未精準瞄準而減輕其主觀犯意。
判決也提到,余男犯後主動報警並交付槍彈,符合自首要件,但考量犯行造成他人死亡、情節重大,仍判處有期徒刑14年6月,併科罰金6萬2千元;扣案的非制式長槍、子彈、彈殼與鋼珠等物,均宣告沒收。案件上訴後,台南高分院認為一審認事用法並無不當,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仍可依法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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