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仙塵爆案二審判賠8.9億 八仙樂園一審免責逆轉也要賠

發布時間:2026/07/28 20:17:59
更新時間:2026/07/28 20: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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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上報

2015年6月發生的八仙樂園粉塵爆炸事件,造成15人死亡、484人輕重傷。消基會代表98名受害者提起團體訴訟,向相關業者求償26億餘元。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活動主辦人呂忠吉及其公司須賠償4億588萬餘元,但認定八仙樂園陳氏家族等人免責。案件上訴後,高等法院二審今(28日)改採不同見解,認定八仙樂園與被害人間成立消費關係,改判八仙樂園須與呂忠吉等人連帶賠償,總金額提高至逾8.9億元,全案仍可上訴。

八仙塵爆案二審判賠8.9億 八仙樂園一審免責逆轉也要賠
 

活動主辦人服刑5年出獄 八仙樂園一審獲判免責

 
八仙粉塵爆炸案發生於2015年6月27日晚間8點多,當時「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與「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在八仙樂園舉辦「Color Play Asia—彩色派對」。活動中使用玉米澱粉及食用色素製成的色粉,卻引發粉塵爆炸燃燒,現場瞬間陷入火海。參與活動者多為年輕族群,火勢在短時間內快速蔓延,造成大量民眾燒燙傷。事故最終釀成15人死亡、484人輕重傷。
 
刑事部分,活動主辦人呂忠吉事後遭判處有期徒刑5年定讞,並已入監服刑完畢,於2023年7月刑滿出獄。民事求償方面,部分被害人自行提告,消基會則代表98名被害人提出團體訴訟,求償金額達26億餘元。
 
士林地方法院一審於2023年4月判決,呂忠吉、玩色創意及瑞博國際須連帶賠償3億1096萬2062元;玩色、瑞博另須各給付4746萬627元懲罰性違約金,團體訴訟一審總計判准4億588萬3316元。不過,一審認定八仙樂園及八仙育樂公司董事長陳柏廷家族等人免責,無須負擔賠償責任。
 

八仙樂園改判賠逾2.1億

 
案件進入二審後,高等法院歷經3年多審理,對八仙樂園責任作出不同認定。高院指出,八仙樂園不只是提供場地,也實際提供水上遊樂設施、救生人員配置,以及停車場、接駁車、更衣室、置物櫃、餐飲商店、警衛管理等周邊服務。高院認為,從外觀上來看,八仙公司已提供其企業經營項目中的服務;而進入園區的被害人,也是基於消費目的接受相關服務,因此被害人與八仙公司之間成立消費關係。基於此一認定,八仙樂園須負擔《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責任。
 
二審因此改判八仙樂園須負賠償責任及懲罰性違約金責任。賠償金額部分,高院扣除被害人已領取的犯罪被害補償金、八仙公司已給付的急難慰問金,以及八仙公司捐贈1億元成立公益信託「八仙關懷基金」後所給付的款項,再重新計算賠償金額。
 
高院判決,呂忠吉等3人須連帶賠償3億5128萬3547元;八仙公司與時任八仙公司總經理陳慧穎,則須連帶賠償1億3648萬8894元。懲罰性違約金部分,二審改判玩色創意、瑞博國際各須給付1億6536萬8926元,八仙公司則須給付7837萬7923元。總計本案二審判賠金額逾8.9億元,並自2016年8月起加計年息5%的法定利息;若判決確定,利息金額將超過本金的50%。(責任編輯:王晨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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