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兩岸協議門檻」須經修憲等級程序 主權不得談判

發布時間:2019/05/31 14:49:11
更新時間:2019/05/31 15: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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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今(31)日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法案明定,台灣與中國簽署政治協議,需經國會審議,協商過程也受國會監督;完成協商後,應經過行政院決議並送總統核定,再送立法院審議,並進行全國公投才能生效。

立院三讀!「兩岸協議門檻」須經修憲等級程序 主權不得談判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新增第5條之3,若台灣將與中國簽定涉及政治的協議,行政院應在協商前90日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經3/4出席委員中的3/4立委同意,才能開啟簽署協商。

協議的談判協商進行中,負責的機關需適時向立院報告,若立院認為雙方談判無法依提報計畫進行,可經全體1/2以上立委決議,要求停止協商;除此之外,如果行政院判斷計畫無法進行,也應終止協商向立院報告。

當協議草案談判結束後,應於15日內經行政院會決議,報請總統核定,總統核定後15日內由行政院主動公開協議草案完整內容,再送立法院審議,立院應就協議草案進行影響評估,舉行聽證,經全體立委3/4出席、出席立委3/4表決同意後,再由中選會舉行全國公投,有效同意票超過總投票權人半數,協議草案才能通過,呈請總統公布生效。

除此之外,為維護國人自由民主人權的生活方式,加強民主防護網,草案更明定國家主權地位與民主憲政秩序變更與毀棄,不得做為協議項目。

(民視新聞網/曾雅凰 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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