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視論壇〉呂秋遠-財產分配 不是脫產就能解決的問題
文/呂秋遠
有個客戶原本因為先生外遇,要選擇離婚,但是在討論以後,她覺得應該要先脫產,之後再來處理婚姻的事情。在婚姻期間,她努力賺錢,先生認真花錢,最後外遇,竟然還有臉「依法」請求分配這十幾年來,她存下來的錢,她覺得很不公平。

「我寧願繳稅給國家,我也不想給他。」
可是,同學,你要是選擇在這時候把財產移轉,根據法律規定,配偶可以往前追溯最多五年的時間,移轉以後再被追回計算,到底有什麼意義?
前兩天有個判決,有某家餐飲名店,媽媽是店裡的負責人,因為這些年來,店裡的營收都匯到兒子的帳戶裡,於是就在兒子即將離婚的時間點,她向兒子提告,要求返還這些年來的款項。兒子在法院裡當庭承認,他是不孝子,而且吞了媽媽的錢,向媽媽道歉,也願意認諾把這些年來的營收都還給媽媽。
很順利的訴訟,原告一提告,被告就認輸。雖然通知媳婦來當訴訟參加人,她也跟法官說,這些錢都是先生的,餐館也是先生經營,媽媽只是人頭,但因為參加人的主張不能跟被告不一致,如果不一致,法官也不能審核。最後,法官只在判決裡說,這個案子的結果,因為被告投降,所以只能判勝訴,但是這個判決的結果,不影響媳婦跟兒子的財產分配訴訟。
什麼意思?就算兒子在這個案件敗訴,財產要還給媽媽,但是媳婦能不能分,還是要看財產分配的審理過程。既然判決根本沒有經過實質審查,而是一方投降,不要以為這個判決就認定財產是媽媽的,往後家事庭法官還是可以獨立判斷。
所以,如果兒子真的是因為不想讓配偶分財產,才提出這個訴訟,以為這樣就不用分給配偶,那算是白走一遭。往後打離婚訴訟,這些財產還是有可能被納入計算。
財產分配是一件令人不爽的事情,我充分可以理解。想想,我辛苦在外賺錢,他在家裡擺爛,結果離婚時要分給他一半,這有道理嗎?
原則上,如果基於家庭分工,分配剩餘財產是應該的。然而,多數不甘願分配的人,可能會覺得,為什麼這個人對家務毫無貢獻,外遇、家暴、不事生產,為什麼還要分給他?
對,是不該分。所以民法在四年多前,通過了財產分配的規定,讓這種對家務毫無貢獻的配偶,不能分配,或是大幅減少分配可以取得的對方資產。
脫產這種事,真的很不容易,也不推薦。離婚之日起算五年內,只要是基於減少分配的行為,都會被納入分配標的。所以,不要再想辦法脫產了,與其想這個,不如想想,這個傢伙到底對我的人生,有什麼貢獻。
而且,不要做一些奇怪的事情去脫產,法官與律師,不會讓你輕易的脫產啦!
本文轉載自:呂秋遠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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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呂秋遠,律師
責任編輯/吳亞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