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最新!惡保母姊妹虐死「剴剴」 劉彩萱遭判無期、劉若琳18年徒刑

發布時間:2025/05/13 16:49:17
更新時間:2025/05/13 21:54:43
FaceBookcopyLinkLine

首次上稿:05/13 14:35
更新時間:05/13 16:49(更新北院新聞資料)

即時中心/顏一軒報導

最新消息!1歲男童「剴剴」遭惡保母姊妹凌虐致死案,檢方對保母劉彩萱求處最高無期徒刑,她的胞妹劉若琳則求處16到18年有期徒刑。北院由國民法官參審的國民法庭於今(13)日下午14時30分宣判,劉彩萱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生,劉若琳18年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快新聞/最新!惡保母姊妹虐死「剴剴」 劉彩萱遭判無期、劉若琳18年徒刑
剴剴案今日下午14時30分宣判。(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根據檢方起訴書,劉彩萱、劉若琳涉嫌在2023年9月至12月23日期間,疑因剴剴哭鬧不休,不但綑綁四肢、要他裸體罰站、甚至塞入水桶、用蟑螂爬過的紙杯,餵食打成泥的廚餘,造成剴剴營養不良,以及長期體罰下,皮下軟組織壞死,引發休克性死亡;而本案符合國民法官法的審理條件,是北檢起訴國民法官的第11案。

北檢起訴劉彩萱、劉若琳後,北院針對本案選出6位國民法官、4位備位國民法官及3名職業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審理,職業法官分別為審判長林鈺珍、陪席法官吳玟儒、受命法官洪甯雅。期間劉姓姊妹一度出招,聲請「不行國民法官參審」、「不公開行準備程序」,但遭北院給出3點理由駁回聲請。

檢方對劉彩萱求處最高無期徒刑,妹妹劉若琳則求處16到18年有期徒刑,本(5)月7日全案辯論終結,劉彩萱在審理最後一再鞠躬、哭喊「對不起」,這也是她案發迄今首次致歉,強調,「我錯了,我會勇敢承擔所有錯,接受應該有的懲罰」;至於劉若琳則依舊不認罪,僅坦言曾不慎以指甲刮傷剴剴,但否認凌虐等情事,想力拚無罪、全身而退。

全案歷經10次審理庭,其中在去年9月25日開庭時,場外自發性到場的保母高舉「虐殺幼兒,罪加一等」、「唯有重判才能嚇阻虐兒行為」、「黑心兒盟不給真相,只給屍袋」、「重視維護兒童權益,虐童致死加重刑責,不得假釋」等標語來表達訴求,希望法院的審理能還剴剴一個公道。

另一方面,「剴剴網路媽媽群」也於5月10日走上凱道提出六大訴求,包含:第一、設立「兒少保護部」:專責統籌檢警、社政、教育、醫療等單位,強化橫向整合;第二、增設有給職兒少保護專責醫師:負責培訓與第一線協作,提高反應速度;第三、設立兒虐專責社工:將處理機制獨立於社安網,提高辨識與應對效能。

第四,推動訪視助理與視訊訪視制度:改善人力不足、增強預防機制;第五、修訂《刑法》271-1條《虐殺兒童罪》:加重虐死兒童刑責且明定不得假釋;第六、法律授權快速隔離疑似加害人:保障孩子生命權優先,免除前線人員責任壓力。

當時湧入上萬名關心兒童權益的民眾,不少家庭更攜子同行,共同高舉標語、聲援改革。集會期間,訴求陳情書連署突破8萬份,展現堅定的社會共識,場面震撼動人,粗估有8萬4467份,後續將會封箱送至總統府、各政府部門、地方政府等,喊話具有公權力的機構進行制度性的改革。

對此,總統賴清德也明確承諾,應該要全面提升托育服務的品質,並明確規範托育相關人員的資格與義務,更要強化托育機構的設立與管理,回應多元的需求。

北院針對此案發布的新聞資料如下:

⦁本案檢察官起訴之「成年人對兒童故意犯妨害自由而凌虐致人於死罪」,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10年1月以上至20年。

⦁本案由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所組成之合議庭,經審酌檢察官及辯護人自主調查之證據內容,認被告劉彩萱及劉若琳為成年人,確有共同故意對兒童為妨害自由而凌虐致人於死之犯行,復考量其等犯罪動機為以虐取樂、行為惡性重大、犯罪所生危害至鉅,併參酌其等參與程度,迄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及其等社會復歸可能性分別為中、中上等情況,判決被告劉彩萱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被告劉若琳有期徒刑18年。

本院113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被告劉彩萱、劉若琳涉犯凌虐致死等案件,於民國114年5月13日下午2時30分宣判,茲說明判決結論及簡要事實理由摘要如下:

壹、判決結論:

劉彩萱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兒童犯妨害自由而凌虐致人於死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劉若琳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兒童犯妨害自由而凌虐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18年。

一、簡要事實:

劉彩萱、劉若琳為姊妹,均為專業保母,且明知A童為未滿2歲幼童,自112年9月4日起至同年12月23日晚間10時許止,接續在劉彩萱居家托育地及居所、劉若琳居所內,先由劉若琳以不詳方式刮傷A童頸部;復由劉彩萱以徒手、持物品毆打、捏拉A童耳朵、自A童身後推倒撞地等方式傷害A童,及以毛巾綑綁、口罩蒙眼方式限制A童行動自由,同時拍照傳送給劉若琳,及命A童裸體僅著尿布罰站、以冷水替A童洗澡、在廁所內灌食不足每日營養需求之隔夜菜等方式凌虐A童。劉彩萱、劉若琳另以綑綁A童後置入桶子、不得變換姿勢以裸體僅著尿布躺臥在地上等方式凌虐及限制A童行動自由,見A童日益瘦弱且有外傷,均未積極帶A童就醫治療,終致A童營養不良而身體衰弱、全身至少42處虐待性傷勢伴有憂鬱症,嗣於同年12月24日凌晨因低血容性休克而死亡。

二、簡要理由:

(一)國民法官法庭依檢察官提出之各項書證、物證,並參酌鑑定人報告內容及證人證詞後,認定A童所受傷勢及憂鬱病症,確係遭劉彩萱綑綁、罰站等方式限制行動自由及凌虐、毆打所致,終因組織細胞血液灌流不足,致低血容性休克死亡。

(二)再參酌被告2人對話紀錄、照片、影片等證據資料,認劉若琳係與劉彩萱共同照顧A童,除有參與刮傷A童脖子及將A童放置在桶子內限制行動自由的犯行外,亦有主動追蹤、鼓吹劉彩萱對A童所為之綑綁、罰站、傷害等舉止,甚有提供意見,是劉若琳對A童妨害自由而凌虐致死的犯行,有共同參與的決意、各自分擔的行為,應為共同正犯。

(三)量刑理由:

1、國民法官法庭審酌劉彩萱為專業合格保母,其受託照顧A童,本應善盡職務,促進A童身心健全發育,竟因A童年齡與其預想托育之孩童有所落差,及知悉A童為全日托育之待出養兒童,無有力監督者,竟基於以虐取樂,動輒對無反抗能力之A童長期施暴、凌虐、妨害行動自由,致無辜之A童生前遭受身體疼痛及饑餓、罹患憂鬱病症,終致死亡而造成無可挽救之結果,使A童家屬承受永遠無法彌補之傷痛,犯罪情節嚴重。從而,劉彩萱責任刑上限應歸屬於法定刑幅度內之最高刑度(即無期徒刑)。又劉彩萱係於證據調查幾近完畢時,始坦承部分犯行,對於本院釐清犯罪事實及節省刑事司法成本均無助益;復參酌劉彩萱迄今尚未與A童家屬達成和解或邀得宥恕,本案即難援引刑事政策合目的性或修復式司法之觀點,對劉彩萱之量刑為有利之認定。另綜合考量劉彩萱家庭支持系統、勞動能力等量刑情狀,本案僅小幅度下修調整責任刑,而無從撼動本案責任刑,故判處劉彩萱無期徒刑及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2、國民法官法庭審酌劉若琳雖非A童之主要照顧者,然其與A童之起居日常高度重疊,且為幼保科畢業之專業保母,並實際協助劉彩萱照顧A童,本應促進其身心健全發育,明知劉彩萱動輒對無反抗能力之A童施暴、凌虐、妨害行動自由,竟因附和劉彩萱,未加以阻止劉彩萱上開行為,反基於以虐取樂及從中獲得優越感等動機,而主動追蹤、鼓吹、迎合劉彩萱對A童所為之綑綁、罰站、傷害等舉止,致無辜之A童生前遭受身體疼痛及饑餓、罹患憂鬱病症,終致死亡而造成無可挽救之結果,使A童家屬承受永遠無法彌補之傷痛,犯罪情節嚴重,經考量劉若琳於本案之參與程度後,認其責任刑上限即應歸屬於加重後法定刑幅度內之有期徒刑中度偏高度領域。又劉若琳始終否認犯行且於犯後刪除對話紀錄,對於本院釐清犯罪事實及節省刑事司法成本均無助益;復參酌劉若琳迄今尚未與A童家屬達成和解或邀得宥恕,本案即難援引刑事政策合目的性或修復式司法之觀點,對劉若琳之量刑為有利之認定;另綜合考量劉若琳勞動能力、家庭支持系統等量刑情狀,本案僅小幅度下修調整責任刑,故判處劉若琳有期徒刑18年。

本案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林鈺珍、陪席法官吳玟儒、受命法官洪甯雅、6位國民法官

本件得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