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醫院遭爆心臟未停就摘器官 器捐中心澄清:認知上的落差

發布時間:2025/06/12 16:18:09
更新時間:2025/06/12 17: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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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中心/廖予瑄、黃彥翔報導

日前北部某間醫院傳出,疑似在病患仍接著葉克膜、心跳尚未停止的狀態下,要求檢警人員到場相驗,準備進行器官摘除手術,引發違反醫療倫理疑慮。對此,器官捐贈移植登錄及病人自主推廣中心董事長李明哲澄清,「符合死亡後捐贈條件(Dead donor rule)」,並呼籲,勿以謠言破壞醫護關係。

快新聞/醫院遭爆心臟未停就摘器官 器捐中心澄清:認知上的落差
器官捐贈移植登錄及病人自主推廣中心董事長李明哲。(圖/民視新聞)

根據《太報》報導指出,一名因車禍重傷的患者在裝著葉克膜、心臟還在跳動的情況下,院方便緊急通知檢察官與法醫到場,並要求立即啟動死亡相驗程序,甚至將患者移至手術台,準備進行器官摘除,引發在場檢察官與法醫不滿,認為應依法應暫停器官捐贈作業;最終,院方關閉葉克膜,並等待自然死亡後,觀察5分鐘,法醫、檢察官才願意做相驗程序。

《太報》提到,投訴者直指院方為加快器官摘除流程,曾向檢警人員表示,「如果腎臟無法及時摘取,院內受贈者將無器官可用」,試圖施壓加速死亡判定流程,進一步引發法醫質疑,其行為違反醫療倫理與法定程序;不過在檢察官與法醫堅持下,最後仍依現行器官捐贈程序進行。

針對此事,器官捐贈移植登錄及病人自主推廣中心董事長李明哲指出,該患者車禍後倒地,並且失去生命跡象;救護人員到場準備進行AED(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急救時,卻被判定為不適合做電擊救治,因此立即將他送往醫院搶救;所幸患者在急救後恢復心跳,但生命徵象不穩定,有瞳孔放大的現象。

此外,李明哲表示,當時院方在做完一系列檢查後,還發現患者還有主動脈受損、心包膜積水的現象,因此緊急動手術,放置主動脈支架,並且裝上葉克膜,「受傷後第2天,患者一樣呈現出深度昏迷的現象,昏迷指數為3分。」

李明哲指出,在患者瀕臨腦死的情況下,院方與家屬召開了第一次的家庭會議,「家屬在第一時間便表達,不願意讓患者受苦;若真的沒有機會救回,他們寧願走安寧的方式,讓他(患者)走完最後一程。」

由於患者在手術完後還不到12小時,因此醫療團隊仍堅持他的生命跡象,想要救回他的生命;但在隔天下午,患者依然呈現深度昏迷、血壓不穩定、瞳孔甚至放大到5毫米左右、沒有光反射,「所以在臨床上,他呈現出瀕臨腦死的現象」;因此院方又再次召集家屬展開第二次的家庭會議。

李明哲解釋,當人瀕臨腦死現象的時候,「要把患者完全救回來,幾乎是不太可能的」,當家屬聽完醫生的說明後,便提出了器官捐贈的請求。

「器官捐贈過去主要的死亡判定,都是用腦死來判定」,李明哲說,器捐應經過腦死判定準則,並同時做2次、每次間隔4小時,在患者插管12小時之後,才可以依據腦死判定程序,執行第1次的腦死判定,「在腦死判定的過程當中,會非常嚴苛,若稍有不慎,將可能會危及到患者的生命徵象。」

李明哲直言,通常來講,若想要做腦死判定,患者的生命徵象必須在非常的穩定的情形下進行,「不過這一位青年(患者)的生命徵象極度不穩定,幾乎無法進行腦死判定」;他進一步表示,然而經由衛福部在2017年12月26日所公告的「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參考指引」後,便能使「腦死」及「心死」的患者作為大體器官捐贈來源,並透過這樣的方式,完成患者們器官捐贈的心願。

「所以醫療團隊也在這個時候提出,『心臟停止後器官捐贈』,簡稱叫DCD,就是『Donation after Circulatory Death』」,李明哲直言,透過這樣的方式,便能使這些瀕死卻不適合做腦死判定的患者,在生命末期時,有機會完成他的器官捐贈願望。

「當醫療團隊人員充分地跟家屬說明了整個執行的過程,包括我們要先經過一些程序,不管是法定程序,或是醫療程序,確認這個病患真正處於一個生命末期的狀態」,李明哲說到,在同時間,醫護人員也會向家屬確認器捐意願,抑或是該患者個人生前曾表達過(器捐意願);並告知家屬,器捐將進行的過程,「包括撤管(撤除維持生命的醫療設備)之後可能會面臨心跳停止,心跳停止之後必須要有靜止觀察期5分鐘,之後才能夠宣告死亡,才有機會進行器官捐贈。」

李明哲提到,該家屬在得知了所有過程後,與院方及器捐移植登錄中心討論後同意,並開始進行DCD器官捐贈的過程,以及到登錄系統上面去做器官捐贈的登錄,同時也通知了檢察官到場檢視狀況,對家屬證訊,以確認捐贈的意願。

李明哲補充,當檢察官開立了屍體相驗書後,便確定該病患已經死亡,並將相驗書及遺體交給家屬,「這張屍體相驗書交給醫療團隊後,同意醫療團隊摘取器官,此時醫療團隊才會真正開刀摘取病患有用的器官。」

「這一個整個過程對中心來講,尤其是我個人從事這個工作已經超過25年了,就醫療層面來講,它是沒有問題的」,李明哲直言,這個病患當時是屬於生命末期的狀態,卻沒有辦法執行腦死判定,因此醫療團隊才會執行DCD方案。

接著,李明哲強調,無論是腦死還是心死的器官捐贈,醫護都必須確認病患符合「死捐者規則」(Dead Donor Rule),也就是DDR,捐贈者必須要在被確認為死亡的時候,才可以進行器捐,「也就是說,器官捐贈不是造成他死亡的原因。」

最後,李明哲也重申,當時傳出有法務人員不滿院方,疑似為加快器官摘除流程,對他們表示,「如果腎臟無法及時摘取,院內受贈者將無器官可用」等說詞,屬於認知上的落差;他解釋,由於DCD跟一般的DDR有所不同,摘取有時效性,因此未來會再加強教育醫護人員,以共同語言跟法務人員取得共識,確保這種誤會不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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