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英國 PPI 為鑑 端正貸款保險
撰文:林建智
英國的銀行近年來因「還款保障保險」(Payment Protecon Insurance,以下簡稱 PPI)之不當銷售糾紛陸續引爆,經法院判賠鉅額賠償金,其影響深遠而舉世矚目。所謂的 PPI,泛指當被保險人(借款人)因身故、疾病或失業時,其保險金將用於清償被保險人貸款之保險商品,常見於房貸、信貸、車貸或信用卡循環信用等場合,目的在於保障被保險人的還款能力或信用。

在台灣,有鑑於「房貸壽險」與 PPI 商品頗類似,金管會曾於 2012 年全面檢討。為確保銀行的債權實現,早期的房貸壽險多半由銀行擔任要保人兼受益人;借款人只是以被保險人身分負責繳交保費,但並非保險契約當事人。經調查發現,銀行銷售房貸壽險時常有:搭售或不當勸誘、欠缺保險利益、解約金歸屬不清、缺乏商品適合度分析及增額貸款以躉繳保費等問題。因茲事體大,金管會遂通令銀行業、保險業進行整頓。
今日的房貸壽險,要保人已改由借款人擔任,而受益人也是由借款人指定;但為擔保房貸債務,通常會以「批註條款」指定銀行為受益人。若被保險人在貸款期間內身故,將優先支付保險金給銀行以償還貸款,若有餘額才會支付給其他受益人。另一方面,銀行辦理房貸時也會要求借款人就其房屋(擔保品)投保住宅火險(及地震險),並以「抵押權附加條款」約定在銀行(抵押權人)債權範圍內,將保險金優先給付予銀行,藉以清償其房貸債務。

平心而論,銀行受領的保險金皆是用於清償房貸債務,本質上是「優先受領」,何來「受益」之有?產壽險業之所以方法不同,應該是對「保單權益歸屬」的認知差異所致。
房貸壽險早期逕以銀行為要保人兼受益人,形成「反客為主」的荒謬現象;再加上壽險業因貪圖業績而充分配合,導致消費權益遭受嚴重侵害。所幸彼時主管機關及時整頓改善,方能避免潛藏的金融風暴。信用是人的第二生命,若能結合保險商品運用於不同貸款場合,的確有助於金融消費者維護或增強信用。銀行如欲確保債權實現,自應以自己為被保險人,購買信用保險、應收帳款保險、貸款保證保險等商品,方屬妥適。若因貪圖績效而恣意濫用貸款保險,類似 PPI 事件定將重演。屆時,亮麗的業績將轉變成為慘痛的教訓。
(本文作者為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台灣保險法學會名譽理事長、繼耘保險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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