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黃國昌拚「虐童刑責加重」過關 律師轟修法方向錯誤:恐對小孩不利
即時中心/綜合報導
台北市1歲男童剴剴遭劉姓姊妹保姆虐待致死引爆怒火,各界喊出虐童應修法加重刑責。為處理《刑法》增訂第272條之1及第286條修正,民眾黨團昨夜便守在立院議場,力拚今(18)日一早送案到院會;民眾黨立委黃國昌甚至喊出,週五院會就要處理、完成三讀,誰敢擋這個,「我跟大家講,不會客氣,直接開坦克車輾過去!」對此,律師林智群解析黃國昌的版本後,便批評黃國昌話講得很豪氣、但修法方向不對,「猛衝的結果就是搞出一個奇怪、甚至是對小孩不利的法條。」

律師林智群昨晚在臉書發文解析,在黃國昌所提的修法版本裡,有兩個情況:首先是故意虐待未滿7歲小孩致死(a情況),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另外,沒有要虐待,就是要故意殺死小孩(b情況),加重刑度1/2,處死刑、無期徒刑、15年以上有期徒刑。
林智群認為,兩個情況都很嚴重,但如果硬要分出高下,其實是「b情況」比較嚴重,因為這個人一開始就是要殺死小孩!而「a情況」,是故意(虐待小孩)+過失(不小心致死)的組合。
他強調,法律界的定義很清楚,如果看到「oo致死」,後面那個「致死」,就是「前面的故意行為」導致「沒有預期的死亡結果」,如果是「前面故意行為」就是要達到「預料之中的後面死亡結果」,其實就是「b情況(故意殺死小孩)」了。
林智群指出,「a情況」是「故意+過失」的組合,結果是死刑、無期徒刑;「b情況」則是「故意(殺人)+故意」造成的死亡結果,結果是死刑、無期徒刑、15年以上有期徒刑。他質疑,分明「b情況」比較嚴重,結果刑度還比較輕?多一個比較輕的15年有期徒刑可以選擇,這是什麼道理?
林智群更批評,《兒少法》第112條就規定,故意對兒童、少年犯罪,加重刑度1/2,為何黃國昌還要在《刑法》再規定一次?這不是疊床架屋嗎?
「另外要考慮到,施暴者會怎麼做的問題。」林智群認為,原本大人本來是虐待,結果發現小孩竟然死了,報警?結果就是死刑、無期徒刑,最後小孩就是會被埋掉。若結果是發現小孩竟然「快」死了,報警結果也是死刑、無期徒刑,最終就是不把小孩送醫,小孩得救的機會變成0。
林智群感慨,加重結果犯的刑度竟然比故意犯還高,罪犯看到都笑了,「好心卻把事情幹壞」。他也酸黃國昌這次總算比較進步,至少沒違憲,只是立了一個奇怪矛盾的法條而已,「上次違憲是0分,這次是30分,不能再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