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柯文哲出獄投票夢碎!提3方案全遭打臉 駁回理由北高行全說了
即時中心/高睿鴻報導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因涉入「京華城案」,持續羈押至今;但明(26)天就是全國立委大罷免投票日,仍在面臨牢獄之災的柯文哲,若想出來投票,必須先徵求法院同意。而他日前也已委由律師遞狀,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投票聲請。然而,北高行經審酌後,今(25)日裁定予以駁回,並提出數項主要理由。

北高行提到,柯文哲指出可能的投票方法,包括監所設投票所、通訊投票、透過戒護方式讓聲請人至指定投票所完成投票,總共3種方式。但經審查,依選罷法第3條第1項、第57條第5項、第63條等規定形成之選舉制度,應在公眾得見聞之公開場域設置投票所,透過不特定多數人公眾監督選務、兼有保障選舉權人投票與不投票自由之效應、並使前往投票所之選舉人,可在無顧忌之自由環境下,以無記名方式投票(秘密投票)。
北高行再指,依據選罷法第17條第1項,選舉人原則應於戶籍所在地投票,即所謂在籍投票;至於矯正機關受羈押之人、或是各種特殊情況選舉權人,應如何及以何種程序,保障自由意志行使選舉權,核屬立法通盤考量之裁量範疇。北高行認為,目前無從得出柯文哲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完成投票案之投票。
而柯文哲雖主張,選罷法第89條準用第17條第1項規定,並未規定投票方式應該「親自投票」,故得以通訊投票完成系爭投票案。但北高行指出,依選罷法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與第3項、第19條第1項規定可知,罷免投票之方法,必須由投票人親自至指定投票所,於罷免票圈選後投入票匭中,即為親自投票;因此,本案若准許柯文哲以通訊投票方式進行,即有違前開程序規定。因此,北高行不採用柯文哲的主張。
至於透過戒護方式,讓柯文哲至指定投票所完成投票部分,北高行表示,觀諸羈押法全文,並無相關規範可供看守所遵循。戒護過嚴,可能侵害受羈押人之人格權;戒護過寬,則升高脫逃可能性等維安困難度,損及公益。此外,北高行也指,凡此均待受理本案,法院審酌兩造之主張、並依調查結果綜合判斷,尚無法在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之緊急程序,形成聲請人(柯文哲)本案訴訟勝訴可能性較高之心證。
北高行還提到,柯文哲主張依選罷法第17條第1項、第89條規定,具有主觀公權利,請求北市選委會及台北看守所「以適當方法完成系爭投票案之投票」;北高行對此認為,台北看守所並非選罷法相關選務之辦理機關,不具有法定職權得以決定受羈押之聲請人,得否行使、或以何方式及程序,完成投票事務。
此外,綜觀刑事訴訟法及羈押法相關規定,亦無何確保受羈押之刑事被告,關於投票權利行使之規範;台北看守所作為義務,僅係協助配合選務機關、即北市選委會辦理選務。據此,北高行認為,柯文哲與與台北看守所間,並不存在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所稱「有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
北高行更表示,倘若柯文哲事後本案敗訴,其已藉由定暫時狀態處分,達成本案訴訟之目的,另行所提之本案裁判亦隨之失其意義;如嗣後本案判決,認柯文哲所提給付訴訟之訴求為無理由而予駁回,恐致有選舉無效之情形,同一投票所之其他選舉權人,甚至有重行投票之可能,更見對其他投票權人之權利、以及原投票結果之罷免公益有重大影響。
因此北高行指出,經綜合衡量,本件若暫時准許柯文哲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影響選舉結果公益所造成之重大損害,遠甚於未准柯文哲之聲請、而其事後獲本案勝訴所生之個人損害;因此,難認本件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