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民眾黨提案修《刑訴法》嫌犯串供檢方不得羈押 律師轟「離譜至極」
即時中心/徐子為報導
前民眾黨主席、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因涉入京華城容積弊案,再加上關鍵證人未到庭,有串供串證之虞,持續在押禁見,民眾黨多次抗議該案,認為該案司法程序問題重重,指控司法為「政治打手」。根據《民視新聞網》獨家掌握的立法院民眾黨團最新法律提案,他們提案修改《刑事訴訟法》中的檢方羈押要件,刪除「勾串共犯或證人」為羈押事由,並明訂要有「具體」事實足以證明逃亡或滅證之虞才能聲請羈押。此消息一出,律師陳又新痛批,民眾黨為了柯文哲一人,要讓串證滅證的被告也可以在外面趴趴走,證據都被破壞光了,所有罪犯還不好好謝謝民眾黨。

根據最新的《立法院議事公報》,立院民眾黨團提案修改《刑事訴訟法》第93條及101條,刪除「勾串共犯或證人」為羈押事由,並明訂「無其他替代手段」且有「具體」事實足認為逃亡或滅證之虞,檢察官才得以聲請羈押。
民眾黨在該提案中,還要求檢察官請求法院限制或禁止辯護人取得偵查中羈押審查資訊時,應敘明事實、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對此,律師陳又新解釋,羈押這種制度,是被告在被確定判決有罪之前,就先被拘束自由的處分,對人民自由的限制非常嚴重,要採取最慎重的態度是必然的。
陳又新指出,現行法制上有三種情況才能羈押:
1. 逃亡或有事實可以認為有逃亡之虞
2. 有事實可以認為有串證、滅證之虞
3. 五年以上重罪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串證、滅證之虞。
而上述三種狀況之所以被列出來,是因為這三種行為都可能會阻礙追訴犯罪的程序。當被告做出這三種最極端阻礙司法偵審的行為時,法律就有可能限制尚未確定判決有罪被告的自由,把他羈押起來,是避免被告刻意妨害司法追究他的刑責。
陳又新說,過往學理上,比較會討論的是「重罪羈押」的疑慮,雖然涉犯重罪,但被告不見得就會逃跑或串證滅證,因此後來也修法,加上了要有相當理由判斷被告除了重罪,還有逃亡、串證滅證可能,才能羈押被告。
陳又新總結,羈押的理由只剩2個,逃亡與串證滅證,但民眾黨為了柯文哲1人,要讓串證滅證的被告也可以在外面趴趴走,盡情任性地串證滅證,「真是離譜至極」。
他反諷,正義算什麼?抓壞人算什麼?證據都被破壞光了,所有罪犯還不好好謝謝民眾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