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新!李正皓電視台外被辣椒水噴臉 士檢火速偵結起訴4嫌
首次上稿:08/25 09:57
更新時間:08/25 10:38(更新內文)
即時中心/顏一軒報導
最新消息!政治評論員李正皓6月間開車載女友離開電視台途中,遭陌生男子埋伏潑辣椒水攻擊,做案時間僅1至2秒。警方在案發後隔天(6月20日)逮捕21歲的吳姓男子,隨後追出陳姓、李姓與吳姓3名共犯,案經67天偵查,士檢今(25)日偵查終結,依涉犯《傷害罪》起訴4人。

6月19日晚間19時許,李正皓駕駛自小客車搭載女友欲離開電視台,行駛至車道口處,遭吳男上前攔車,並持辣椒水朝李男臉部噴灑後逃逸,李男提告傷害及妨害自由。
轄區內湖分局獲報後,由台北市警察局長李西河指示刑警大隊、內湖分局立即組成聯合專案小組並啟動鷹眼小組追緝,連夜追緝依犯嫌逃逸路線,逮捕21歲的吳男,並陸續追出陳姓、李姓與吳姓3名共犯。
警方調查,吳男6月18日曾與3名共犯相約在內湖區南京東路六段的公園碰頭,隨後相約至電視台勘查近3小時,隔天由吳男單獨作案。
根據士檢起訴書,4名被告所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同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等罪嫌;被告等人所為傷害、強制行為,係於時空密切緊接之情況下,出於單一行為決意,《刑法》以視為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合理。被告4人就上開犯行時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士檢提到,至報告意旨另認李姓被告等人所為,尚涉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參與犯罪組織罪嫌...但本件李姓被告等人均一致否認參與犯罪組織,且經搜索其等之住處,查無有任何持續且分工明確之結構性犯罪組織存在之證據資料,勘認本案應係偶然發生之事件。
最後,士檢表示,被告等人尚屬臨時性組織而相互分工,難認係出於為犯罪組織之不法利益所為之不法暴力行為,要難率以違反《組織反罪防制條例》之罪責相繩。又縱認上述部分成罪,與前揭提起公訴之部分,有一行為犯數罪名之想項競合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提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