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階核廢選址期限剩3年 至今沒法源!避免地方公投卡關 核廢難題怎解套?
撰文:陳子萱
無論核電廠是否重啟,台灣都須面對既有核廢料的存放問題。經濟部近期將推動高階核廢選址立法,對照過去的失敗經驗,這一回在地方溝通、補償回饋的機制上,應如何補強?「核廢料要放你家嗎?」這是擁核與反核支持者長期爭論的一道問題。

8月23日,重啟核三公投落幕,雖然因未過門檻失敗收場,但同意票434萬張遠高於不同意票151萬張,其中金門、連江和苗栗為同意票比率最高的三縣市。
來自金門的國民黨立委陳玉珍順勢提出,可研擬將核廢料放在無人居住的金門二膽島,且在確保地質安全、有明確補償方案、交由地方公投決定等前提下進行討論。但此話一出,旋即引發金門人激烈反彈,陳玉珍在隔日道歉止血,也讓核廢議題戛然而止。
高放最終處置場 尚無法源
實際上,無論重啟核電與否,台灣終究得面對核廢料存放問題。儘管國內三座核電廠都已停止運轉,但發電以來累積超過2.1萬束的核燃料棒,目前只是暫存在各電廠內,最終仍要找到永久處置場址。
核廢料依照放射量高低,有不同處置方式。
低放射性廢棄物(下稱低放)主要是受輻射汙染的衣物、工具等,會先經過壓縮、固化處理,置於暫時貯存場,最後移至最終處置場。經濟部曾在2012年依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下稱《低放場址條例》),公告台東達仁鄉和金門烏坵鄉為建議候選場址,但因地方拒辦公投,無疾而終。
至於高放射性廢棄物(下稱高放),則是發電用過的核燃料棒,從爐心退出後須在用過燃料池冷卻約十年,再移往乾式貯存場存放約40年,最後移至最終處置場,放置地底十萬年到百萬年,將輻射減弱到安全值。
依照台電《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書》,2017年前應針對高放最終處置場進行「潛在母岩特性調查和評估」,2028年前要完成「候選場址評選與核定」,最終在2055年完成建造。
雖然台電已在2017年向核安會提報「母岩調查評估」等報告並審查完畢,但針對最終處置場的選址,時間剩不到3年,目前只有行政規則,沒有法律規範,恐難落實地方溝通。
「政府不能因為30年後才要蓋完高放處置場,就沒有任何積極動作。」清大工程與系統科學系特聘教授葉宗洸強調,訂定選址條例只是第一步,執行後還有各項挑戰,經濟部應盡快提出草案。
對此,經濟部今年四月成立「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專案辦公室」(下稱核廢專案辦公室),著手研議高放處置場選址條例草案,預計九月出爐、年底送進行政院核定。
等不及官方版本,環境法律人協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等多個民間團體,已在七月率先公布民間版《高放射性廢棄物選址暨處置條例》草案。環境法律人協會常務理事、專職律師張譽尹觀察,儘管《低放場址條例》早在2006年就通過,19年來仍選不出場址,可見制度規畫不健全,無法促進地方討論。

民團擬草案 多階段積極溝通
這部民間版草案的核心精神,就是要從低放選址失敗的經驗,補強相關機制。
首先,經濟部於2012年選定台東達仁鄉和金門烏坵鄉,但依法須通過地方公投,才能成為候選場址,進入後續環評及可行性研究等實質程序。在金門縣拒絕公投、台東縣沒有地方公投自治條例下,《低放場址條例》又無解套機制,整整卡關13年,難以繼續討論。
「當初經濟部、行政院沒有協商地方舉辦公投,最後放給台電處理,但台電作為事業單位,哪有政府機關的行政裁量權?」葉宗洸認為,中央政府有責任出面主導,協助取得地方同意,或更積極提出回饋的配套措施,避免選址在地方卡關後,走入無解的死胡同。
為此,民間版草案設有「回頭機制」,也就是若地方政府未舉辦公投,應由中央政府代為辦理。張譽尹強調,過去因縣市長拒辦公投,幾乎斷絕所有討論,但設址與否,應由居民共同決定。
該草案更要求,政府機關要尊重地方同意的多元形式,包括投票、原住民部落會議等,且核廢問題複雜,應與地方建立「雙向學習溝通平台」,定期讓居民了解最新資訊、潛在影響等,地方也可反映在地需求或補償提案。
此外,依照低放選址經驗,地方經歷一次公投就將成為候選場址,期間溝通不足,程序過於簡化,只會加劇地方反彈。「這就像有個媒人突然帶一個陌生人來,要你們共度餘生,還只有一次選擇機會,若不夠充分了解,又沒有猶豫的餘地,理所當然會失敗。」張譽尹說。
也因此,民間草案納入「多階段行使同意權」,最終選址完成前,在調查場址地質鑽探、公告潛在場址、建議場址、最終場址等四階段,都應經過充分溝通,取得地方同意,才能推進下一關。
這就像提供當地居民「階段性分手」的機會。如某地區公投通過地質鑽探,但日後可能因補償不合理,地方產生疑慮,居民可以在下個階段藉由公投否決後續計畫。「讓居民能在每一階段釐清地方發展方向,也有助政府理解地方需求,滾動修正相關配套。」張譽尹建議。

借鏡日本 納地方自願獎勵金
為了鼓勵地方參與,民間草案也參考日本經驗,設有「自願補償機制」。
日本早在2000年就確立高放選址法源,並於2017年公布具潛力範圍的「科學特定地圖」,鼓勵範圍內的地方政府以「市町村」為單位提出選址申請,且提供獎勵金。
該調查分為「文獻調查」、「概要調查」、「精密調查」三階段,地方只要自願申請「文獻調查」,就可獲20億日圓(約新台幣4.1億元)補助金;申請「概要調查」則有70億日圓(約新台幣14.5億元)補助金。目前已有北海道壽都町、神惠內村及九州玄海町展開文獻調查。
台版民間草案也建議參照日本規畫,當政府公告數個「潛在場址」後,被公告縣市可自願申請為下一階段的「建議場址」,獲得10億元獎勵金;若地下鑽探等實驗成功,可再獲得90億元獎勵金,希望提高具潛力地區的參與誘因。
針對民間草案的建議,核廢專案辦公室主任杜文苓表示,日本有核工業,核廢處理需求更大,地方獎勵相對積極;而台灣的核能後端基金涵蓋電廠除役到核廢處理,經費有限,恐難比照日本的獎勵模式。但她認同,地方未辦公投的回頭機制、原住民部落的諮商同意形式、雙向溝通學習平台,都是官方草案可參考的方向。
政府醞釀立法之際,陳玉珍也提醒,核能知識的教育才是關鍵,經濟部及核安會應積極走進地方,讓民眾具體了解核廢的安全性與危險性,例如距離多遠有輻射影響,高牆具有多少屏蔽效果……,「否則現在人人都『聞核色變』,根本沒辦法理性開啟討論。」她感嘆。
台灣核廢料落腳何處仍未定案,放眼各國經驗,這將是一段漫長討論歷程。政府第一步要從法源開始,健全地方參與和補償機制,落實核能知識教育,才可能找到核廢的最終去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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