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鹽綠能弊案陳啟昱等3人交保 南檢提起抗告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國營事業台鹽實業轉投資的台鹽綠能公司被檢調查出利益輸送等弊端,在偵查中被羈押禁見的前董事長陳啟昱、前總經理蘇坤煌、鴻暉國際蘇俊仁,經台南地檢署依證交法之加重特別背信、加重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等罪嫌起訴,台南地院日前裁定陳啟昱以600萬元、蘇坤煌、蘇俊仁各以400萬元交保,南檢今(24)日提起抗告。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國營事業台鹽實業轉投資的台鹽綠能公司被檢調查出利益輸送等弊端,在偵查中被羈押禁見的前董事長陳啟昱、前總經理蘇坤煌、鴻暉國際蘇俊仁,經台南地檢署依證交法之加重特別背信、加重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等罪嫌起訴,台南地院日前裁定陳啟昱以600萬元、蘇坤煌、蘇俊仁各以400萬元交保,南檢今(24)日提起抗告。
南檢襄閱主任檢察官李駿逸表示,檢察官就台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准予被告陳啓昱等人停止羈押,已於今日依法提起抗告。
李駿逸說,檢察官認被告陳啓昱等人涉犯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等7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亦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串證及逃亡之虞,非予以繼續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與執行。檢察官不服台南地方法院准予被告陳啓昱等人 停止羈押之裁定,依法提起抗告。
台南地院合議庭審酌,被告3人的羈押原因雖均仍存在,然考量辯護人所聲請、偵查中未曾到庭證述之證人,幾已傳喚到庭交互詰問完畢,復陸續傳喚偵查中已到庭具結之證人進行交互詰問中,且相關書證、電腦資料等非供述證據,業經檢、調於偵查中搜索時已扣押,故就被告3人所涉前開犯罪之相關事證已獲相當程度之保全,就串供、滅證之可行性與可能性已降低,從而審酌被告3人之犯罪情節,復權衡現有卷證資料、案件進行程度、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之公共利益,及被告3人之防禦權保障、人身自由受限制累計期間之私益等情狀。
被告3人如能提出陳啟昱600萬元、蘇坤煌400萬元、蘇俊仁400萬元保證金,輔以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科技監控等命令,如此約束被告3人之行動、防止逃亡並降低串證之誘因,已足對被告3人形成相當程度之制約效果,得保全其到場接受日後之審判及可能之執行程序,而無羈押之必要,裁定3人交保。
不過,合議庭也諭知,被告3人於停止羈押期間無故不到庭、違反前揭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事項,或違反本院所命其應遵守之科技監控等事項,得為再執行拘提或羈押之事由。
照片來源:台南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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