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槓上花蓮縣府!中配村長遭解職竟「訴願成功」 內政部出手說重話

發布時間:2025/11/15 09:44:25
更新時間:2025/11/15 09: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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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中心/黃于庭報導

我國與中國互不隸屬為客觀事實,且國人不得同時於中國設籍、領有護照。花蓮富里鄉中配村長鄧萬華,因未放棄中國籍遭鄉公所解除公職;惟其向花蓮縣府提起訴願後,縣府訴願委員會決議撤銷原處分,並要求鄉公所另為適法處分。對此,內政部重申,未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之村里長應依法予以解職,並無地方另行解釋之空間。

快新聞/槓上花蓮縣府!中配村長遭解職竟「訴願成功」 內政部出手說重話
內政部長劉世芳。(資料照/內政部提供)

內政部表示,我國國民擔任公職者即肩負國家忠誠義務,《國籍法》第20條已明文規定,民選公職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1年內完成放棄並提出佐證資料;對未辦理者,權責機關均應依法辦理解職事宜。

因此,內政部自知悉該訴願案提出時,已多次聯繫富里鄉公所及縣府民政處瞭解訴願進度;自該案訴願決定後,再次聯繫富里鄉公所洽取決定書未果,該訴願決定書迄今亦未公開,該部無法確知縣府撤銷解職處分之理由及依據。

基於內政部為《國籍法》之主管機關,《兩岸條例》主管機關為陸委會,2部會均已屢次明白解釋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原中國籍之村里長如於規定期限未能提出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之證明文件,各該公所即應依國籍法規定解職。地方政府應依法律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解釋辦理,並無地方另行解釋之空間。

有關原中國籍民選公職人員解職案,內政部說明,行政院已有訴願決定前例,基於註銷戶籍與喪失國籍係屬二事,原中國籍人士在未喪失原國籍前,仍持續享有及負擔作為該國國民之權利義務,其取得我國國民身分後擔任公職,將同時負有向我國及中國效忠之義務,造成忠誠義務衝突,解職處分於法有據。

最後,內政部重申,為貫徹法治國精神,並堅守民選公職人員肩負國家忠誠義務之基本原則,將再行文富里鄉公所,應依《國籍法》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解釋辦理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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