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爭取京華城案「法庭直播」失敗 柯文哲提抗告被高院駁回
首次上稿:12/12 14:37
更新時間:12/12 14:48(更新裁定理由)
即時中心/顏一軒報導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在台北市長任內涉入的京華城與政治獻金等案,法院日前裁准於宣判後「5天內公開播放錄影」,但這與柯文哲所聲請「即時播放」的要求有落差,因此10日向北院遞狀抗告,高院昨(11)日下午收到抗告狀後,今(12)日稍早裁定「駁回」。

高院表示,包含柯文哲、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主張法院實施公開播送得以「同步」、「即時」為之,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於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播出,亦即一律限縮為裁判宣示或公告後之「事後」播送,業已逾越母法授權,原審竟依該實施辦法裁定事後播送,顯未堅守審判獨立。
另,抗告人端木正主張其所涉犯罪名為法定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屬於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7項第4款所定不得公開播送之案件,原審裁定此部分公開播送與法有違。
高院審認,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係司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9項規定授權所訂立,乃執行法庭公開播送細節性規定之行政命令,核其授權明確,內容亦與法庭公開播送為確保人民知的權利、當事人公平審判權及實現公開透明的正當法律程序之立法目的相符,並未逾越授權範圍,且無違背母法之規範意旨。原審依上開規定裁定本件准予公開播送,並敘明事後播送方式適當之理由,核無違誤或不當(端木正部分除外),抗告人柯文哲、沈慶京之抗告均無理由,此部分應予駁回。
高院提及,抗告人端木正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7項第4款規定,屬不得公開播送案件,原審依職權裁定此部分公開播送,尚有違誤,故抗告人端木正之抗告有理由,此部分應予撤銷。
本次裁定之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鄭水銓、陪席法官孫沅孝、受命法官吳玟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