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已婚碩士在「殘障廁所」援交女高中生7次 竟辯:被她牽著鼻子走

發布時間:2026/01/20 16:31:17
更新時間:2026/01/20 16: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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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中心/林韋慈報導

新北一名賴姓碩士於2022年援交一名未滿18歲的女高中生,每次對價4800至1.7萬元不等,還曾送手機跟總價約5萬元的筆電當作發生性行為代價。雙方至少交易7次,事後賴男挨告被起訴,他雖認罪,卻辯稱「我是被她牽著鼻子走」,還表示需扶養2名子女、家境勉強維持,但未獲和解。新北地院依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賴男1年徒刑,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快新聞/已婚碩士在「殘障廁所」援交女高中生7次 竟辯:被她牽著鼻子走
非當事學生。(示意圖/民視新聞)

判決指出,賴男2022年11月跟仍在就讀高中的少女援交,先後在新莊迴龍捷運站、桃園火車站及埔心火車站的「殘障廁所」內,與小美發生7次性交易。第一次就支付6600元,最高額為1.7萬元,還曾以手機跟總價約5萬元的筆記型電腦與藍芽耳機等當作發生性行為的代價。 

因少女未成年,事後與家人報警提告。而每次少女相約性交易時,均會在IG限時動態發布相關照片,意外成為賴男涉案的鐵證。偵審期間,賴男雖坦承犯行,卻一度辯稱,「我是被她牽著鼻子走」 等語。但法官認為,其明知少女的身心、性格皆未發育成熟,對性觀念尚屬懵懂無知、 欠缺完整判斷能力,仍為一己私慾、罔顧其身心發展而為本案犯行,所為實屬不該。 

新北地院審理,判斷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並斟酌賴男自述研究所畢業、無業,需扶養2名子女、經濟狀況勉持等狀況,最終依犯18歲以上之人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共7罪, 合計判處有期徒刑1年,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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