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新北女毒蟲撞死警察判死理由曝 法官怒批「虐殺」:視人命如草芥

發布時間:2026/02/11 21:59:13
更新時間:2026/02/11 21:5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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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中心/廖予瑄報導

新北市土城警分局清水派出所前所長劉宗鑫前(2024)年9月執勤時,遭毒品前科女子陳嘉瑩駕車拖行200多公尺,並刻意左偏衝撞施工護欄,導致劉不幸殉職。今(11)日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宣判,陳的行為可稱為「虐殺」,涉犯殺人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因此從重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並沒收她的轎車,全案依職權送上訴。

快新聞/新北女毒蟲撞死警察判死理由曝 法官怒批「虐殺」:視人命如草芥
女毒蟲陳嘉瑩吸毒後拒檢,猛踩油門狂飆撞死警察。(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女毒蟲陳嘉瑩吸毒後拒檢 猛踩油門狂飆

新北地院指出,陳嘉瑩前年9月30日深夜10時54分許,在施用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依托咪酯成分的電子菸彈後,把車停在新北地檢署偵查大樓前方;隨後,劉宗鑫與楊姓員警路過,發現車牌異常,因此上前盤查,過程中發現疑似毒品,沒想到,陳嘉瑩卻拒絕下車接受調查,並猛踩油門向前疾駛。

劉宗鑫首抓陳嘉瑩不放手 遭拖行200公尺後撞護欄亡

劉宗鑫見狀伸出右手抓握陳嘉瑩的衣領、左手臂及駕駛座車窗玻璃,並喝令她下車;但陳仍以S型方式高速行駛,並朝金城路二段往三峽方向逃逸,甚至故意向左偏撞擊捷運施工護欄,導致遭拖行的劉後背撞擊護欄後摔下。他因頭、胸、腹、背及四肢多處骨折與外傷,送醫急救後,仍因多重器官損傷失血過多死亡。

陳嘉瑩涉犯多罪 法官依最重「殺人罪」判刑

新北地院表示,陳嘉瑩的行為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刑法》第135條第3項第1款、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罪」、第185之3條第1項第3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陳女此犯行同時符合好幾個犯罪要件,依法屬於「想像競合」,所以選擇最重的「殺人罪」來判刑。

陳嘉瑩「虐殺警察」 法官:視人命如草芥

此外,劉宗鑫當時身著制服依法執行職務,態度並無不當;然而,陳嘉瑩明知劉的手在車內,仍加速行駛要擺脫他,甚至興起殺意,高速衝撞護欄,「此行為實可稱為『虐殺』」,足見陳視人命如草芥,並導致年僅30多歲的劉死亡,令他的2名約2至5歲的幼女頓失父親,亦造成被害人親友受有永遠不可磨滅之心靈創痛。

「不是我家人,所以不難過」 陳嘉瑩犯後態度不佳

且陳嘉瑩在接受司法精神專科醫師鑑定時,曾向醫師表示,「由於被害人不是我的家人,所以我不難過等語」,顯見她在犯後沒有悔意、態度不佳,「完全沒有尊重他人生命法益的觀念。」

陳嘉瑩殺死人民保母犯「天條大罪」 造成家屬創傷

法院表示,警察是人民的保母,代表國家的公權力,然而陳嘉瑩卻對於沒有恩怨的劉宗鑫,在合法執行公權力時,用虐殺的手段,殺死身為派出所所長的他,「顯見被告藐視與挑戰合法公權力的執行,被告所犯之罪,係犯了『天條大罪』,而屬於『天理難容』、『人神共憤』之罪,符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要件。」

法官認為,雖然陳嘉瑩在審理中坦承部分犯行,但否認妨害公務與殺人罪;且劉宗鑫的父母、妻子與岳母均當庭表示不原諒被告,且經常在法庭上流淚痛哭,拒絕接受被告的道歉,「可見被告的行為確實對於其等造成莫大與無法釋懷的心理創傷。」

無期徒刑不夠!法官量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為審酌生命價值、被害人家屬意見及檢辯雙方對刑度的主張後,法官認為無期徒刑不足以反映本案犯罪惡性與對社會秩序的衝擊,因此量處死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扣案自小客車1輛,依法宣告沒收。本案適用國民法官法審理,由審判長許必奇法官、鄧煜祥法官、梁世樺法官及6名國民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全案將依職權送請上級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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