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藍委提案修法「公務員涉貪5萬以下可免罰」 立院司委會初審通過
即時中心/徐子為報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13)天初審通過《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修法草案,針對情節輕微、財物在5萬元以下,除現行減輕其刑外,另增訂可免除其刑規定,賦予司法機關更多裁量彈性空間。

媒體《中央社》報導,由於之前發生台北市清潔隊員把殘值不高的回收物送給拾荒婦,被認定是「貪汙」遭判刑10個月的案件,引發社會關注類似案件是否該罰或量刑討論。
現行《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範,「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台幣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立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上午併案審查立委賴瑞隆、林倩綺、蔡易餘、王鴻薇、翁曉玲、林思銘的提案版本。法務部次長馮成等人列席說明並備質詢,其中,國民黨立委林倩綺、王鴻薇、翁曉玲所提修法版本,均增訂免除其刑規定,改為「減輕或免除其刑」。
王鴻薇提案說明,該法的立法目的是嚴懲貪污、澄清吏治,近期卻發生清潔隊員把回收物送給拾荒婦被判刑10個月等案件,雖然目前規定對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但減輕的刑度猶屬過重,這與立法目的不同,更有違比例原則。
翁曉玲提案案由提到,現行「貪污治罪條例」就犯罪情節輕微的案件缺乏彈性,而衍生「情輕法重」結果。
林倩綺修法版本指出,現行規定僅得減輕其刑,產生「小錯重罰」的疑慮,因此增列「免除其刑」規定,賦予司法機關更多裁量彈性,兼顧比例原則與社會觀感。
馮成指出,林倩綺、王鴻薇、翁曉玲等人的提案版本,與法務部方向一致,經委員會討論後,全案初審通過,增訂免除其刑規定,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