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遭侵吞毒品餵毒致死再棄屍 二審仍判無期徒刑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男子王嘉榮不滿鍾姓侵吞他的毒品與金錢,將鍾男騙出後注射3針海洛因,讓鍾男吸毒過量致死,再將屍體棄置核二廠進水口蓄水池,基隆地院判處王嘉榮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檢察官及王嘉榮都上訴二審;高院今(14)日仍判處王嘉榮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男子王嘉榮不滿鍾姓侵吞他的毒品與金錢,將鍾男騙出後注射3針海洛因,讓鍾男吸毒過量致死,再將屍體棄置核二廠進水口蓄水池,基隆地院判處王嘉榮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檢察官及王嘉榮都上訴二審;高院今(14)日仍判處王嘉榮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王嘉榮不滿鍾母侵吞其毒品與金錢,委託不知情之友人將鍾男約至友人住處,王嘉榮與鄒姓、郭姓、王姓男子搭乘A車於113年4月16日上午 11時許至友人住處,迨同日下午3時3分許,王嘉榮將鍾男帶至A車,由鄒男駕駛A車搭載王嘉榮、鍾男、郭男、王母駛往大棟山區。王嘉榮在A車內見鍾男因先前吸食海洛因香菸致精神迷茫,朝鍾男注射三針海洛因,鍾男隨即因海洛因中毒死亡。
王嘉榮見狀,與鄒、郭、王等3人共同遺棄屍體,由王嘉榮指示鄒、王2人至桃園市龜山區明成街某處,向友人拿取B車鑰匙後駕駛B車至桃園市龜山區下湖街某處,郭男駕駛A車搭載王嘉榮、鍾男屍體至桃園市龜山區下湖街某處,2車會合後,王嘉榮、鄒男將鍾男屍體自A車搬運至B車,王男駕駛B車搭載鄒男、鍾男屍體於113年4月17日凌晨0時44分駛入核二廠進水口蓄水池,由王、鄒2人將鍾男屍體丟入蓄水池內。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被告於高院審理期間聲稱鍾男為其交情深厚之友人,卻僅因懷疑鍾男侵吞金錢與毒品即萌生殺意,且對鍾男之苦苦求情無動於衷,毫無憐恤之意,仍堅決朝鍾男連續注射3針海洛因,終致鍾男毒發身亡,造成鍾男與家人天人永隔,難以再敘天倫。
被告在鑄下殺人大錯後,猶指示鄒、王2人駕車遺棄鍾男屍體,使鍾男暴屍在 外,被告所為嚴重欠缺法治觀念,視人命如草芥,犯罪情節重大,更踐踏鍾男之最後尊嚴。
兼衡被告懼怕東窗事發而唆使鄒男出面頂罪,在長達1年餘期間之偵查審理程序,被告始終未坦承犯罪,一再將鍾男死亡結果推由已死亡的鄒男承擔,對鍾男之遺屬未懷抱絲毫愧疚或歉意,亦未主動賠償鍾男之遺屬或提出和解方案,修復自身犯行造成之損害,難認犯後態度良好。
合議庭衡酌被告之素行、於高院審理所陳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被告母親於原審審理所述被告生活狀況、檢察官及訴訟參與人代理人之科刑意見,併考量被告之犯罪情節雖屬重大,然究與剝奪多數人生命、對少年或兒童殘忍犯罪、長期凌虐被害人後予以殺害等情節有異,被告尚非全無教化可能性,將被告與社會永久隔離應能達到社會防衛之目的,並可使被告在往後無止盡之監禁歲月反省己過,適度彌補鍾男之遺屬心中悲痛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遺棄屍體罪部分,量處有期徒刑1年2月,就被告所犯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部分,量處無期徒刑、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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