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抓到了!中配「曾效力中共黨政軍單位」竟申請定居台灣 下場曝光

發布時間:2026/06/01 10:02:50
更新時間:2026/06/01 10: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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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中心/高睿鴻報導

中國與台灣近年關係緊張,尤其中方以各種滲透、灰色襲擾手段,持續進行統戰工程,讓我國不得不防。因此,來自中國的配偶若想來台定居,如今也成為敏感議題,為防堵滲透戰,台灣相關單位只得繃緊神經把關。最近就驚傳,有位中配曹姓女子,試圖申請定居台灣,但卻遭內政部抓包,曾於中國河南任職中共黨政軍單位,故駁回其申請。曹姓女子不服,並向行政院提起訴願,結果再次慘被打臉,收到駁回處分。

快新聞/抓到了!中配「曾效力中共黨政軍單位」竟申請定居台灣 下場曝光
行政院。(圖/翻攝自Google Maps)

曾任職中共黨政軍單位!中配曹女竟還申請定居台灣 慘遭打槍

據了解,曹女為中國人民,內政部曾於2025年2月11日許可她來台居留,並發給長期居留證,有效期限至今(2026)年7月19日。但她接著又於去年8月22日申請定居台灣,而內政部查出,她竟曾任職河南新鄉市國有獨資公司「河南省新鄉市鐵路處」專員、「河南省新鄉市衛濱區街道辦事處南橋辦事處」主任等職;因此,依據《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4條第1項第4款、以及《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案件經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不許可再申請期間處理原則》第 7點第4款規定,不予許可曹女申請在台定居。

對此,訴願人曹女反駁,早在結婚時的入境審查階段,就已對上述工作情事據實以告;她另堅稱,本案職務只是「學校畢業時所分配」,工作內容僅為跑腿、購買辦公用品之打雜工作,之後也順利取得來台居留證。曹女還認為,本案職務不屬於陸委會2004年3月1日列示的大陸地區機關(構)或團體;因此表示,除非內政部可證明,她過去任職的機構,具有危害國安或社會安定情形,否則不應阻擋其定居權。另,曹女也稱,其在台灣育有 1 子,如不予許可定居,有迫害人權及違反人倫之虞,原處分認事用法顯有違誤。

而內政部則對此答辯,經復詢陸委會,確認「河南省新鄉市鐵路處」是新鄉市人民政府成立之國有獨資公司;「河南省新鄉市衛濱區街道辦事處南橋辦事處」則是河南省新鄉市衛濱區轄下之街道辦事處,兩者均屬中共黨政軍單位。因此,審查會決議不予許可定居申請,於法並無違誤。

提訴願也沒用!行政院判定曹女曾任中共黨政軍機關 駁回訴願

而行政院處理本件訴願時,也認為「本件訴願人曾任本案職務,係屬中共黨政軍單位明確」;並且,訴願人申請定居時,未如實申報上開經歷,內政部才不許可其定居申請。不僅如此,訴願決定書還指出,曹女疑有「異常涉陸活動」,本案註參遇案嚴審,爰以原處分不予許可訴願人申請在台定居、也不許可3年內再次申請定居台灣,經核並無不妥。

此外,雖然曹女試圖引用陸委會2004年有關《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大陸地區黨政軍機關(構)適用範圍之函釋,但行政院打臉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適用對象為台灣地區人民,無涉大陸地區人民,所訴顯誤解法規。政院確認,內政部已就本案職務屬於「大陸地區各級人民政府所屬事業單位」一事,詢據陸委會並獲得函復確認,曹女任職單位均屬中共黨政軍單位無誤。

因此政院判定,本案適用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34條第1項第4款,「現(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之規定,無須符合同辦法第33條第1項第 4款所規定「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之要件。所以最後行政院決定,駁回曹女的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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