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巨城商圈旁國有地70年!新竹男辯「媽買房就含土地」 市府提告結果曝
社會中心/駱瑩倫報導
新竹市一名王姓男子長年占用位於巨城商圈及市府周邊的國有土地,不僅設置圍籬還搭建地上物使用。新竹市政府查明後提告,要求拆除占用設施、返還土地,並追討多年來的不當得利。不過王男堅稱老屋是母親早年購入,聲稱「買房屋當然買土地」,加上家族已在此居住超過70年,認為自己並非違法占用。新竹地院審理後認定土地所有權屬於國有,房屋與土地在法律上屬於不同財產,不能因持有房屋或長期居住,就推定取得土地所有權。經現場勘測,也確認王男設置的地上物及圍籬確實占用國有地,因此判決應全部拆除並返還土地。此外,法院認為王男多年來無償使用他人土地,已獲得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利益,應予返還。最終判決王男須支付18萬7200元,並在完成返還土地前持續按月給付相關費用,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新竹市政府表示,涉案兩筆土地登記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由市府負責管理,但王男在土地範圍內設置建物及圍籬,且未取得合法使用權,因此依法提起訴訟,要求拆除占用物並返還土地。同時市府認為王男長期無償使用土地,相當於獲得原本應支付租金的利益,因此一併追討相關費用。對此王男辯稱,該處房屋是母親早年購入,直言當時房屋價值遠高於土地,「買房屋當然買土地」,加上自己已在當地居住超過70年,難以接受被認定為非法占用。

法官查閱土地登記資料後指出,涉案土地確實屬國有,且依法律規定房屋與土地可分別成為交易標的,即使取得房屋所有權,也不代表同時擁有土地所有權。至於王男主張居住長達70多年,法院也認為,單純長期居住並不足以直接取得土地所有權,進一步會同地政單位到場勘查測量後,確認現場建物及圍籬確實越界占用市府管理土地,因此判決應拆除相關設施並返還土地。至於王男引用過去市府拆屋還地案件曾遭監察院糾正一事,法官認為該案涉及都市更新及居住權保障問題,與本案返還土地爭議性質不同,無法比附援引。此外法院勘驗時也發現,涉案房屋外牆已有塗鴉與噴漆痕跡,大門上鎖,外觀疑似長期無人居住,而王男向法院提供的居住地址亦非該處,認定這些情況不足以影響本案判斷。

判決書內容指出,王男占用範圍包括兩處地上物,面積分別約1平方公尺及12平方公尺,以及兩段長約3.4公尺與6.3公尺的圍籬,均須拆除返還。至於不當得利部分,法院認為王男雖未實際出租或營利,但長期使用他人土地等同節省租金支出,仍應返還相當利益。法官考量土地位於新竹市東大路一段附近,步行約10分鐘可抵達巨城商圈與市府周邊,區域商業發展成熟、生活機能便利,因此依土地申報地價計算相關金額。最終判決王男須支付18萬7200元,並自115年3月18日起按年息5%計息;在拆除占用物並完成返還土地前,還須自同日起按月給付2925元租金,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