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政院拍板!特別預算增至5900億 「不排富」普發1萬時程曝
即時中心/顏一軒、李美妍報導
行政院院會今(14)日通過《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修正草案,將匡列上限提升至5900億,並把「普發現金」的時間,修正至特別預算公布後1個月內,並於7個月內發放完畢。政院發言人李慧芝稍早在記者會中表示,立法院7月三讀的原條例要求在10月底完成,但按過去的實務經驗確實有困難,因此才會調整。

立院7月11日三讀通過《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中,匡列新台幣5450億元,並明定「發放現金每人新台幣1萬元,強化民眾消費韌性,擴大內需,提振經濟效益」,但並未納入撥補予台電的1000億元,總統賴清德已於於8月1日發布總統令公告「普發現金」。
政院院會今日通過經濟部擬具之《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第3條、第6條、第9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院審議。包含第3條「增訂強化電力系統為本條例所定韌性措施之項目」、第6條「經費上限從5450億元修正提高至5900億元」與第9條「修正發放現金作業之執行期限」。
行政院長卓榮泰在院會中強調,為加強照顧弱勢族群、提供關懷服務,強化民生韌性,本修正案編列發放現金作業所需相關經費,並修正發放現金作業之執行期間,以確保發放現金作業依法可行。
今早11時30分,李慧芝、經濟部政務次長何晉滄、主計總處副主計長陳慧娟與經濟部產發署主秘陳國軒等人出席政院院會後記者會,並於會後接受媒體聯訪。
針對「普發現金」執行的期限,陳國軒說明,參照前次經驗,發放現金作業時間需要6個月,因此這次在條文中特別加入,在特別預算公布後1個月內開始執行發放作業,並於7個月內發放完畢。

記者提問,預算編列是行政權,「普發現金」的修正案由行政院提出,是否就沒大家說的違法違憲疑慮,可解讀成普發現金不排富?
李慧芝回應,「普發現金」要合憲、合法才可發放,立院藉由立法程序來增加預算支出一事,違反憲法第70條;而預算編列與提案是行政權,因此政院必須提出修正案符合憲法規範,才可以合憲發放。
李慧芝說,原本的條例中,要求要再10月31日前執行完畢,但按照過去實務經驗其實是有困難,無法讓全體國人在短短2個月內領取完畢;因此時程是調整為預算編列通過後1個月內執行、7個月內執行完畢。
另,她強調,當初因為立院在匡列預算上限時,並未計算關於普發現金的行政費用,因此這部分也有調整;同時,普發現金不設門檻,另針對弱勢照顧持續加碼,因此在該特別條例中,除照顧民生原有預算部分,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還有其它經濟弱勢部分,加碼編列40億元經費。
同時,關於強化電力系統增加編列200億部分,何晉滄補充,這是配合整個產業在全球政經局勢變化中,需要穩定供電,尤其是這次很多一些天災,有許多電力(系統)會受到影響,台電在纜線地下化、強韌電網建設等部分,都需要有更多經費來投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