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立院三讀通過「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經費上限300億
即時中心/潘柏廷、魏熙芸報導
花蓮馬太鞍溪上游堰塞湖上(9)月23日溢流釀洪災,為了協助當地快速重建,朝野黨團協商達成共識下,立法院今(31)日便三讀通過「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經費上限則為300億,主管機關則是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歷經2小時多的黨團協商會議,朝野昨(30)日達成共識將「樺加沙風災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潰壩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改成「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並將原先提出的上限200億元增至300億,更把原先主管機關行政院改成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經立法院長韓國瑜今日上午敲槌後,特別條例三讀通過。
根據三讀條例第二條明定,為因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之受創地區,其範圍由行政院公告之;第三條更規定,條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而中央執行機關為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執行機關則為花蓮縣政府。
特別條例第四條更規定,災區復原重建整治項目,包含:農業復原、電力系統、電信系統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自來水、瓦斯及燃氣設施、家園及公共設施、水利設施、道路及交通、環境衛生復原、社會復原及產業促進、其他經各中央執行機關認定有復原重建必要之項目。
第五條更說明,因水災致住戶淹水救助,以實際受災戶數為救助對象,不受一門牌一戶的限制,並排除現行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的規範限制。
同時,第六條更提到,災區重建應尊重該地區人民、社區、部落、組織、文化及生活方式。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民眾或進行受災地區重建工作,對於涉及用地及建築物的劃定、取得、變更、評估、管理、維護或其他事項,得簡化行政程序,適用災害防救法第40條。
此外,第七條也說,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台幣300億元,得視情勢變化擬訂相關計畫,分期編列特別預算;其預算編製與執行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 、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補助地方執行機關之經費,地方執行機關應依補助之目的及項目支用,不得移作他用。
第十二條也明定,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2027年3月31日止,但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第七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施行至2030年12月31日止;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