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航空猝逝空服員生前不敢請病假 勞動部調查報告出爐

發布時間:2025/11/20 16:30:00
更新時間:2025/11/20 1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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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桃園電子報

勞動部於今(20)日稍早記者會中公布長榮空服員抱病服勤後不幸離世一案初步調查結果,以及病假權法制化的詳細內容。針對該案,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再度表達深切遺憾,工會認為,有關孫姓空服員抱病服勤後不幸離世,以及孫姓空服員所面臨到涉及職場不法侵害等,不管從制度面或個人行為面,孫員都是受害者,長榮航空和楊姓座艙長應負起賠償責任,並積極與家屬協商,以實際行動展現誠意。

長榮航空猝逝空服員生前不敢請病假 勞動部調查報告出爐

 勞動部公布長榮空服員抱病服勤後不幸離世一案初步調查結果。示意圖:資料照

勞動部調查結果指出,長榮航空透過將組員排班、排休與調班申請及個人績效,與病假申請情形緊密連結,形成一種高壓文化,造成組員普遍認為,一旦申請病假,將連續影響未來數月排班與休假權利,且無法與其他組員協調更換航班,甚至影響考績,造成大部分組員「幾乎不敢」請病假。調查發現,孫員即使已入住醫院治療,仍優先以「帶父親看病為由」請家庭照顧假,後於母親勸說下,才續請病假。這一扭曲職場請假文化,造成絕大多數組員生病,只能請生理假或家庭照顧假替代,長榮航空過度運用勤惰管理已嚴重影響員工生病請病假的實質權益。

勞動部並提到,長榮航空對於機上發生組員突發疾病之緊急應對與處置作業規範不夠周詳且未能落實,導致當班機組人員對於孫員病況已有明顯不適之情況下,未能及時啟動機上醫療資源及諮詢機制,以獲得專業醫事指導與評估,機組人員亦未將突發疾病之異常狀況,通報機長及報到中心,使其於落地後即時獲得醫療支援介入;此外,孫員抵台後因身體嚴重不適,表達需要救護車,部分組員間亦討論是否呼叫傷患車與救護車,但最後仍無相關協助,且孫員因有畏寒症狀,披著毛毯保暖,於下機前事務長見此詢問「妳要披毛毯下去嗎?」最後孫員拿下毛毯由兩名組員攙扶下,慢步走下接機梯,並與其他組員乘接駁車回到登機門,始由地勤人員提供輪椅,另家屬提及甚至連室友想到機場來協助孫員拿行李也遭拒絕等情事,都應有更適當之處置方式。

勞動部表示,孫員雖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指定工作者,其國定假日得經勞資雙方書面約定,且經地方政府核備後,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不受同法第37條限制,然而期日之約定仍應明確。查孫員於114年兒童節出勤,但長榮航空受檢時無法明確指出其兒童節調移後之確切期日為何,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

有關長榮航空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部分,勞動部表示,將由桃園市政府依行政程序處理。至於孫員處遇是否涉及職場霸凌,將要求長榮航空依法啟動疑似不法侵害事件調查程序,並限2個月內完成調查。長榮航空對於組員於值勤期間突發疾病之緊急應對與處置作業規範不夠周詳,且未要求所屬機組員依所訂客艙組員手冊落實實施,後續將交由交通部民航局調查處理。有關孫員死亡原因是否為工作相關疾病,目前家屬已簽署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勞動部並已函請健保署及相關醫療院所提供孫員就醫明細及該案相關病歷資料。前述資料將與該訪談及調查結果,併同提供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參考,以進行工作相關疾病之專業評估,後續視評估結果,協助家屬向勞保局申請相關給付。

對此,工會指出,長榮航空在10月17日的記者會公開聲稱「已取得家屬諒解」。然而,工會須嚴正指出,此一說法並非事實。家屬至今仍未獲得長榮航空及楊姓座艙長的具體賠償承諾,亦未感受到其誠意。工會呼籲長榮航空與楊姓座艙長,不應僅以片面說詞試圖平息輿論,而應正視自身責任,主動與家屬展開實質協商,提出具體賠償方案。

工會強調,該案不僅涉及個人責任,更反映出長榮航空在請假制度與管理、監督機制上的缺失。長榮航空不僅自身有責任,也應對其員工的職務行為負起連帶責任,並確保類似事件不再發生。工會主張,長榮航空與楊姓座艙長共同承擔法律與道德責任,儘速與家屬達成協議,給予合理賠償。

同時,工會也呼籲勞動部應繼續監督該案,維護家屬權益、更撫平家屬傷痛,協助家屬與長榮航空和楊姓座艙長進行協商。工會也期待社會各界能共同關注該案,促使長榮航空正視問題,展現企業社會責任和對員工的關懷。

此外,勞動部今日也提到,在聆聽民眾、工會及勞工聲音,發現確實有勞工會帶病上班或不敢請病假情形,勞動部願意正視這個現象,努力改變存在部分企業管理制度或組織文化對於請病假不友善的情形,自事件發生後,已立即邀集國籍航空業者、交通部民航局及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召開會議,要求公司立即改善且不得將病假納入勤惰考核;並於11月10日召開「研議保障勞工病假權會議」,邀集全國性勞雇團體、關注議題相關團體與中央部會與地方政府,聆聽各界對於病假權保障制度之建議,參考各界提供之建言,納入勞動部研修的「勞工請假規則」及相關函令。

勞動部表示,將規劃從四大面向著手保障勞工請病假的權益。第一,明定勞工請病假未超過10日,雇主不得為不利之處分;第二,考量勞工舉證困難,課雇主於勞工釋明遭受不利處分之事實後,應負舉證責任;第三,雇主考核時應以勞工之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考量。第四,全勤獎金應訂於工作規則、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讓勞工明確知悉。雇主扣除全勤獎金應合理且符合比例原則,如有因請病假扣除全勤獎金,不得對未足月請病假有全數不予發給情形,避免造成勞工因恐懼不利益而不敢請病假。

對此,工會指出,針對勞動部公布的《勞工請假規則》四大修法面向,讓台灣勞工在請假權的保障上已相對完善,但工會須強調,上面的四大修法面向中,仍欠缺「不利處分」樣態的明確化,不利處分不限於全勤獎金和考績,工會擔心,新法仍有空間,讓雇主玩文字遊戲,將懲罰曲解為獎勵,在過往幾年中,長榮航空就是不斷用這種方式,對空服員進行職場PUA,才會導致空服員不敢請假、抱病上班,希望勞動部跟社會大眾不要忘記,所以更希望勞動部在日後完整跟正式的法條中,對這部分能再予以加強。

最後,工會表示,長榮航空10月底所定的2026年考績評核標準等請假規範,只保障三天病假不會被不利處分,顯然落後於勞動部預計修法訂定的十天。請長榮航空以及各大國籍航空、各行各業,都應盡速跟工會協商,訂定符合新法、能保障員工病假權和健康權的請休假規定,才不會再發生悲劇。

本文章來自《桃園電子報》。原文:長榮航空猝逝空服員生前不敢請病假 勞動部調查報告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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