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養家庭涉傷害安置幼童 女子遭高雄地院判刑

發布時間:2025/12/05 14:18:17
更新時間:2025/12/05 14: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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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張已亷高雄5日電)林姓女子自民國111年間提供一名年僅2歲多幼童寄養服務,涉嫌在住處內以徒手傷害幼童,造成對方頸部等處受傷,經雄院審理,林女遭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處5月徒刑,可上訴。

寄養家庭涉傷害安置幼童 女子遭高雄地院判刑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書說明,林女經高雄市政府審核通過,擔任辦理兒童及少年寄養家庭服務的寄養家庭,自111年間由北高雄家扶中心安排,提供一名年僅2歲多幼童寄養服務,後續經幼兒園老師發現幼童前額部血腫將其送醫並通報,發現幼童還有頸部及手臂等多處受傷。

法官依醫院鑑定書及證人證述等相關事證,認為幼童前額部頭皮下血腫傷害,為林女因過失未注意以雙手穩固抱住幼童,僅以單手抱幼童到浴室內洗澡,滑倒時跌落地面致幼童受傷,屬林女過失所致。

至於幼童頸部及手臂等處傷害,法官認為,受傷處均非身體突出部位,非兒童自行跑步或玩耍中意外跌倒造成,屬典型兒虐傷,受傷時間應為林女照顧期間,認定林女涉嫌以徒手用力壓、掐及擰等方式,對幼童頸部及手臂等處造成瘀傷、擦傷、掐傷及刮痕等。

法官審酌,林女自106年起即擔任寄養家庭多年,應更加悉心照料年僅2歲多、無自我照顧能力幼童,卻以徒手用力壓、掐捏等方式傷害幼童,造成對方左顳部、左顎、左頸,手臂均受傷,兼衡林女犯後否認犯行,未見林女真誠悔悟的犯後態度,再考量幼童所受傷勢等狀況,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處林女5月徒刑,又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今天透過訊息表示,此案經社工探視發現通報後,即暫停該寄養家庭服務,另行安置照顧寄養童,再經家防中心調查,認為寄養家庭對寄童養有不當對待,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撤銷其寄養家庭許可證。

社會局說,為確保寄養兒童受照顧情形,將持續督請寄養服務單位增加社工訪視頻率,察看寄養童身體狀況,確認是否有異樣,另提供親職教育、照顧技巧輔導、特教資源運用及心理諮商等,協助確認寄養照顧品質。(編輯:林恕暉)11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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