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政府出手了?傳全面普查1族群「未在中國具有戶籍」陸委會重磅回應

發布時間:2026/05/09 12:14:09
更新時間:2026/05/09 12: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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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中心/黃于庭報導

近日有媒體報導,銓敘部於去年底發函全國各政府機關,要求軍公教人員需於每年5月底及11月底填寫具結,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有無在中國設籍。對此,陸委會澄清,常態化、制度化查核已律定,只有軍公教人員職務異動時(如初任、調任)才需辦理查核作業,絕大多數的軍公教人員都不需要具結,絕對不存在「全面普查」的狀況。

快新聞/政府出手了?傳全面普查1族群「未在中國具有戶籍」陸委會重磅回應
陸委會重申,政府從未要求對軍公教人員進行半年一次的查核具結。(示意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陸委會:軍公教常態化、制度化查核只針對初任、調任者才須辦理

據《聯合新聞網》報導,人事總處要求各機關針對所有人員,在本(2026)年5月底前都要查核,陸委會回應,並非所有機關的全體人員通通都要辦理查核。人事總處本年4月22日發文各機關,是再次提醒各用人機關,針對具有各該機關初任、調任人員情形而屬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之受查對象者,配合高普考、地方特考以每半年為期,於各機關前述人員報到時間,分別在各該年度5月底前、11月底前作為辦理期程,填報辦理情形。

具中國人民身分無法擔任軍公教 陸委會:於法有據、無凌駕法律

另關於軍公教查核採具結方式於法有據,陸委會重申,據兩岸條例第9條之1等法令明確規定,國人若具有中國人民身分,將喪失台灣人民身分,也失去擔任志願軍職、公教人員的資格。

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條、第28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3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條,國防法第5條、法官法第6條等有關法令,均明文規定各機關於任用前,應就所欲任用人員辦理包含如不具兩岸雙重身分、無雙重國籍、是否有特定犯罪紀錄及曾否受有關懲戒處分等資格條件的查核。

陸委會指出,當事人如不配合查核,各用人單位即無法確認是否符合法令及任用資格,自然無法辦理後續銓審、聘用、續聘或改聘等相關作業。政府辦理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是依法行政,絕無報導錯誤指出的以命令凌駕法律之情形。軍公教人員配合查核是依法行政,也為維護國家安全貢獻一份心力,更可提升人民對公務體系的信賴。

無意願配合辦理查核僅造冊 陸委會重申報導不實:不會給予懲處

至於專案查核期間無意願配合辦理查核者,陸委會強調,各機關僅造冊,不會給予懲處,有關報導刻意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2025年3月間針對「專案查核期間,不具結,不會有不利影響」的回應,與常態化、制度化查核相互混淆,蓄意激化外界對政府政策的反感,陸委會深感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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